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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一審答辯勝訴緩刑三年】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8號」當事人在缺乏主管機關許可的情況下,利用臉書社團與支付寶平台,為不特定人提供新臺幣與人民幣的換匯與代付服務,遭訴違反銀行法求助於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主張被告其行為雖破壞了國家的金融匯兌秩序,但其換匯之匯率接近市價且無明顯獲利,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此偵審程序已無再犯之虞。法院裁判緩刑參年以啟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