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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
甲母與大兒子乙素來相處不睦,已老死不相往來20年載,雙方關係疏遠,其生活起居皆仰賴小兒子丙照顧,甲母生前就授權小兒子使用其印鑑、存簿與提款卡至金融機構領取款項以支付其甲母生活費用。20年來,小兒子丙早習以為常使用甲母印鑑、存簿與提款卡領取甲母存款。某日甲母過世後,小兒子丙悲傷之際,仍打起精神處理甲母後世,自然地持甲母印鑑、存簿與提款卡領取款項以支付甲母喪葬費用。詎,大兒子乙竟然對小兒子丙提起偽造文書告訴,檢察官開庭時,小兒子丙向檢察官舉證甲母有授權之事實,問小兒子是否構成偽造文書?
二、實務見解
就法感情以言,大部分人皆會認為大兒子乙從未撫養甲母,且甲母有授權小兒子丙使用印鑑、存簿與提款卡,再者,小兒子丙為典型孝子,怎可能構成偽造文書?請大家注意,雖然甲母有授權給小兒子,但法律的規定是,當甲母過世那一個瞬間,甲母的授權就失效了(法律用語為人死亡後即非權利主體,授權當失其效力),則甲母的遺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財產,應經全體同意方可處分,本案中,令人遺憾的答案是,孝子小兒子確實構成偽造文書。
參考下列實務見解:「如果行為人非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卻私自以他人之名義製作文書,當屬無權製作而偽造。從而,行為人在他人之生前,獲得口頭或簽立文書以代為處理事務之授權,一旦該他人死亡,因其權利主體已不存在,原授權關係即當然歸於消滅,自不得再以該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縱然獲授權之人為享有遺產繼承權之人,仍無不同;否則,足使社會一般人,誤認死者猶然生存在世,而有損害於公共信用、遺產繼承及稅捐課徵正確性等之虞,應屬無權製作之偽造行為。是若父母在世之時,授權或委任子女代辦帳戶提、存款事宜,死亡之後,子女即不得再以父母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只能在全體繼承權人同意下,以全體繼承人名義為之),至於所提領之款項是否使用於支付被繼承人醫藥費、喪葬費之用,要屬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之問題,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該當與否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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