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千卉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事務所,高雄法律事務所

勝訴,經本所成功抗辯,對方起訴返還停車位等內容全部遭到法院駁回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內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中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複代理人 何國榮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先位、備位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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