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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如何繼承?
作者:林明綺 地政士
某A地政士助理婚後配偶B離奇死亡,配偶B之母親C多年前遭撤銷戶籍,現在兩岸均無戶籍,如何繼承引發大眾討論,已有多位律師表示相關法律見解,本所僅就地政專業分析繼承一事:
主要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大陸地區人民如何繼承?
三年內要以書面向法院為繼承表示,逾期視為拋棄繼承。
繼承總額不可超過200萬元。(配偶不受限)
僅有不動產則必須折現,折現後至多只能繼承200萬元。
何謂大陸地區人民?
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第2條第4款)
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包含國外出生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第3條、施第7第1項)
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者。(施第5條第1款)
其餘進階規定礙於篇幅無法詳述。
繼承開始時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認定之身分為準。
要檢附哪些文件辦理?
法院准許繼承之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已受領繼承財產應得對價之證明文件、其應得之對價已依法提存之證明文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或其同意申請人辦理繼承登記之同意書。上開已受領對價之證明文件、協議書或同意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倘有委託書依法記載相關事項則免附)
其餘同一般繼承案件應檢附資料。
結論:
母親C為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且繼承開始時於臺灣地區無戶籍,依施行細則第5條第1款,母親C為大陸地區人民,必須三年內向法院為繼承表示,否則將一毛拿不到,繼承總額不得超過200萬元。
扣除200萬以後其餘財產歸臺灣地區繼承人繼承,又民法繼承除配偶當然繼承外依序為卑親屬(子孫)->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B無子女,母親C依法只能繼承200萬,其餘應由下一順位兄弟姊妹繼承。
地政士助理A,目前已進入偵查階段是否有涉及殺害被繼承人尚無法斷定,如有罪確定不可繼承,除此之外仍可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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