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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等
成功辯護:公共危險、頂替罪等案件獲緩刑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內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上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個資保密)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個資保密)
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蕭宇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個資保密)號,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個資保密)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均緩刑參年,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並應與(個資保密)共同依附表所示之時間、分期給付內容及條件,對告訴人(個資保密)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即本院107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個資保密)號損害賠償事件調解筆錄所載之分期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貳萬壹仟元。(個資保密)犯頂替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與(個資保密)共同依附表所示之時間、分期給付內容及條件,對告訴人(個資保密)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即本院107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個資保密)號損害賠償事件調解筆錄所載之分期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貳萬壹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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