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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辯護:公共危險案件獲緩刑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簡上字第(個資保密)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個資保密)
義務辯護人 蕭宇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07年3月20日107年度交簡字第(個資保密)號所為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6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個資保密)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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