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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帳戶被列警示、被警察告誡怎麼辦?承包商、工程行必看

收工程款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通常是因為警方或檢察官認為該帳戶的金流,和某件詐欺或洗錢案件有關,不代表你已經被認定有罪。
名下其他帳戶可能一併受限(俗稱衍生管制帳戶)。
就算後來刑事案件不起訴,警察機關還可能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另外作成「告誡處分」,這是另一個行政處分,不會因為不起訴就自動消失。
告誡處分要救濟,送達次日起 30 天內要提訴願;訴願被駁回後,2 個月內可提行政訴訟。時間很短,請先算日期。
做工程、裝修、水電、土木的朋友,收款方式常常跟一般店家不一樣:
業主說公司帳戶還沒開好,請你先匯到個人帳戶。
上包、中包、下包層層轉包,款項由別人代收,再轉給你。
工程款分好幾期,有現金、有匯款,金額一筆好幾十萬。
師傅、工班的薪水和材料款,要從你的帳戶轉出去。
這些做法在工程圈很普遍,但一旦其中某一筆款項,剛好是詐騙被害人被騙後匯出來的錢,銀行帳戶就可能被警方通報為「警示帳戶」。對承包商來說,影響特別大:材料款付不出去、工人薪水轉不出去、業主的下一期款項也進不來。
警示帳戶: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的《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是指法院、檢察署或警察機關為了偵辦刑事案件,通報銀行把某個存款帳戶列為警示。
衍生管制帳戶:同一個人名下的其他帳戶,也可能被連帶限制網路銀行、ATM 等電子交易,但臨櫃業務通常還可以辦。
這兩個措施的目的是「先暫時擋住資金流動」,不是判決結果。
以下是實務上常見、可能讓帳戶被盯上的情形(個案不同,僅供參考):
付款人其實是詐騙被害人:業主或介紹人把「被騙來的錢」匯給你,當作工程款或材料款。
短時間內大額進出:進帳後很快就轉給下包、工班、廠商,被系統判斷為異常。
金額和合約對不上:實際收到的錢和契約、估價單金額落差大。
代收代付:幫別人收款再轉出,款項來源和你的工程無關。
把帳戶交給別人使用:例如存摺、提款卡、網銀密碼交給「老闆」或「會計」保管、操作(這一點特別重要,後面第五段會說明)。
撥 165 反詐騙專線,詢問是哪一個警察機關通報、案號是什麼。
聯絡通報的警察局偵查隊,了解被列警示的原因。
調出存摺和網銀明細,標出可疑的那幾筆進帳。
整理工程資料:合約、估價單、請款單、驗收單、施工照片、LINE 對話。
不要急著補寫筆錄內容或隨便簽名,先確認自己的陳述是否完整、前後一致。
建議:製作筆錄前先找律師討論。筆錄內容常常成為後續偵查、告誡的重要依據,說得不清楚,後面要補救會比較辛苦。
很多人不知道,帳戶出問題之後,可能同時走三條路:
|
項目 |
誰決定 |
是什麼 |
有沒有救濟管道 |
|---|---|---|---|
|
警示帳戶 |
警察、檢察官等通報銀行 |
暫時限制帳戶 |
符合解除原因可申請解除 |
|
刑事偵查 |
檢察官 |
判斷有沒有犯罪 (如幫助詐欺、洗錢) |
不起訴、緩起訴、判決 |
|
告誡處分 |
地方警察機關 |
行政處分 |
訴願、行政訴訟 |
《洗錢防制法》第22條(2024 年修法前是第15條之2,內容只調整條次與少部分文字)規定:
任何人不得把自己或他人的銀行帳戶、虛擬資產帳號、第三方支付帳號,交給別人使用。
但如果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是基於親友間的信賴關係,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在此限。
違反的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先處以告誡。
告誡後五年內再犯,或有收錢、一次交付三個以上帳戶等情形,則可能涉及刑責。
依據這條法律授權訂定的管理辦法,被告誡的人,名下的金融帳戶、虛擬通貨帳號、第三方支付帳號,可能被限制功能長達 5 年。對經常有大筆收付款的承包商來說,影響不小。
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判斷「有沒有刑事責任」。
告誡處分,是警察機關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判斷「有沒有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
兩個決定是不同機關、不同法律、不同判斷標準。所以,即使拿到不起訴處分書,也不代表告誡處分自動撤銷,必須另外對告誡處分提出救濟。
不過,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的理由,以及你在偵查中提出的證據,往往也可以作為主張「有正當理由」的重要資料,實際效果仍要依個案內容判斷。
期限:告誡處分書送達的次日起 30 天內。
向誰提:經由作成處分的警察機關(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出。
要寫什麼:說明你不服的理由,並附上證據。
如果訴願被駁回,可以在訴願決定書送達的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這個期間是法定期間,逾期原則上就不能再起訴。
依《訴願法》第80條第1項,因逾期而被不受理時,如果原處分顯然違法或不當,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仍可能依職權撤銷或變更。這是機關裁量的空間,不是一定可以主張的權利,不要把它當作可以拖延的理由。
以承包商的情形為例,可能會整理這幾類資料:
款項性質:有合約、估價單、請款單、施工紀錄,證明這筆錢確實是工程款,不是單純幫人代收。
有沒有交付帳戶:存摺、提款卡、網銀密碼一直在自己手上,只是「收款」,並沒有把帳戶「交給別人用」。
主觀上是否知道、是否有正當理由:業主指定匯款帳戶的對話紀錄、先前合作往來、發現異常後的處理方式(報案、通知銀行、退款)。
處分書事實認定有沒有錯:例如認定的帳戶數量、交付時間、對象,與實際不符。
提醒:這些只是常見方向,每個案件的證據不同,結論也不同。告誡處分的性質、5 年限制期間是否合理,學界也有討論(例如《月旦法學雜誌》第375期專題),個案能不能成功撤銷,沒辦法一概而論。
一般來說,要先有「可解除的原因」,例如:
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
無罪判決
有罪判決但已執行完畢
查明屬於一般商業交易糾紛
帳戶遭冒用、盜用
警示期滿等
辦理方式:攜帶身分證件及處分書或判決書,到案件管轄的警察分局偵查隊申請,由警察機關函請銀行解除。如果名下有多個案件,要每一案都有解除原因才行。
再次提醒:警示帳戶解除,和告誡處分是否撤銷,是兩個不同程序,兩邊都要處理。
盡量用公司或固定帳戶收款,少用個人帳戶幫人代收。
每一筆工程款都有對應單據:合約、請款單、驗收單、發票。
收款人和付款人名稱要能對得上,不要讓款項「來路不明」。
存摺、提款卡、網銀密碼不要交給別人保管或操作。
大額款項進來,保留對話紀錄,包括誰通知你匯款、款項用途為何。
發現異常時,立刻報案並通知銀行,同時保留紀錄。
Q1:工程款匯進我的帳戶,帳戶被列警示,是不是代表我犯罪了?
A:不是。警示是偵辦期間的暫時措施,不等於起訴或有罪。但後續仍可能進入偵查,建議儘早整理資料。
Q2:我已經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為什麼還收到告誡處分?
A:因為告誡處分是警察機關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另外作成的行政處分,和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是不同程序,需要另外提訴願。
Q3:告誡處分要在多久內提訴願?
A:處分書送達的次日起 30 天內。
Q4:訴願被駁回了,還有機會嗎?
A:可以在訴願決定書送達的次日起 2 個月內提行政訴訟。
Q5:我只是收工程款,沒有把帳戶給別人,也會被告誡嗎?
A:告誡針對的是「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單純收款與交付帳戶是不同概念,但實務上要看具體事實,例如是否有讓他人掌握帳戶、款項流向為何。這需要依個案資料判斷。
Q6:我已經過了 30 天才發現收到告誡,還來得及嗎?
A:可能還有補救空間(例如《訴願法》第80條),但不保證成功,建議儘快諮詢律師,確認處分書送達日期。
Q7:被告誡後,我的帳戶會被限制多久?
A:依相關管理辦法,限制期間可能長達 5 年。實際範圍與期間,建議依處分書及銀行通知確認。
如果您或身邊的工程業朋友,正面臨:
工程款帳戶被列警示或衍生管制
警詢、偵訊通知
收到警察機關告誡處分書
想了解訴願、行政訴訟的期限與準備資料
請先把處分書、通知書、存摺明細、工程契約、對話紀錄整理好,再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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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性法律資訊說明,並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隨時間修正,實際權益仍須依個案事實及最新規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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