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捷報|最高法院上訴成功!建物倒塌損害賠償案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
2026-10-22
建物在地震中倒塌,就一定只能歸因於天災嗎?
如果建物本身涉及耐震設計、結構安全、施工品質或建築法規等問題,法院能不能只用一句「地震太大」就認定倒塌原因?
得智法律事務所近期代理一起重大建物倒塌及工程損害賠償訴訟。
本案原二審判決對我方不利,本所針對建物耐震能力、工程鑑定及證據調查等重要爭點,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上訴有理由,最終判決: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也就是說,原本不利的二審判決遭最高法院廢棄,案件重新回到臺南高分院進行更審。
這次判決代表的是最高法院上訴成功、取得重新審理機會;案件尚未有最終結果,因此目前不宜稱為「全案確定勝訴」。
勝訴關鍵一|多份工程鑑定意見不同,法院不能在疑點未釐清前直接採信
建物倒塌案件最難處理的問題之一,就是:
同一棟建築,為什麼不同專業單位會得到不同的鑑定結果?
本案曾有多份專業鑑定報告,對於建物原始耐震能力、地震作用力及倒塌原因的判斷,並非完全一致。
原二審採取其中部分鑑定意見,認為建物倒塌主要是因地震力超過原設計耐震能力。
但最高法院指出,如果不同鑑定意見彼此存在差異,或鑑定內容仍有不明確、不完整之處,法院就應進一步調查;必要時,也應命鑑定機關或專業人員到場說明,釐清爭點後再作判斷。
這也是工程訴訟非常重要的一點:
鑑定報告不是「有鑑定就結束」,而是要進一步檢驗鑑定方法、計算基準、適用法規及推論過程。
勝訴關鍵二|建物原始耐震設計是否符合法規,仍須進一步查明
本案另一個核心問題是:
建物原始設計,到底應該具有多少耐震能力?
不同鑑定報告對於原始耐震能力及相關技術標準存在差異,而這個數值會直接影響責任判斷。
因為只有先確認建物依當時法規及設計條件「應該承受多少地震力」,才能進一步判斷:
建物倒塌究竟單純是因為地震超過設計標準,還是原始設計、結構或施工本身也可能存在問題。
最高法院因此認為,原審對相關鑑定及重要技術事項仍有調查未盡之處。
勝訴關鍵三|建物倒塌,不能只用「地震太大」概括所有責任
工程損害案件中,「發生強震」與「建物依法應具備的耐震能力」是兩個不同問題。
真正需要釐清的,是:
原始結構設計是否符合當時建築法規、實際施工是否符合設計、建物耐震能力如何計算,以及不同鑑定報告為何產生差異。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在這些重要事項尚未充分釐清前,即作成不利上訴人的判斷,仍有進一步調查必要,因此將原判決廢棄並發回更審。
換句話說:
「地震很大」不是工程責任判斷的終點,而只是調查的起點之一。
本案結果|最高法院上訴成功,原二審判決廢棄發回
本案訴訟歷程可以簡單整理為:
二審判決對我方不利
↓
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
最高法院認定上訴有理由
↓
原二審判決廢棄
↓
發回臺南高分院重新審理
最高法院明確認為,原審對於工程鑑定、耐震能力及重要證據調查仍有未盡之處,因此原判決不能維持。
這次的訴訟成果,是成功將原本不利的二審判決推翻,讓案件重新回到更審程序,就
關鍵工程技術問題重新調查、判斷。
工程訴訟的關鍵,不只是法律,更是「看懂工程鑑定」
建物倒塌、耐震設計及結構安全爭議,往往不是單純引用民法或建築法規就能解決。
真正影響案件結果的,經常是:
結構設計 × 建築法規 × 耐震標準 × 施工資料 × 工程鑑定 × 專業證據
尤其當案件同時存在多份鑑定報告,而且鑑定結論不同時,更需要逐一拆解鑑定所採用的技術標準、計算方式、前提條件及推論過程。
這也是工程訴訟與一般民事案件最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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