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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疑遭霸凌!媽媽傳訊辱罵同學遭判賠7.5萬元,替孩子出頭也犯法嗎?】
2026-10-22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甲女、乙女、丙女新臺幣3萬元、3萬元、1萬500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3萬元、3萬元、1萬5000元為甲女、乙女、丙女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次按所謂侵害自由權,包括身體自由及精神自由皆不受他人妨礙或干預之權利,即侵害他人之自由,並不以剝奪他人之行動或限制其行動自由為限,即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或對他人身心加以恐嚇、威脅,使生危害,亦包括在內。而所謂恐嚇,係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且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故行為人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被害人致生危害,對被害人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自應依上開規定,負民事損害賠償之責任。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有系爭侵權行為乙節,未經被告以書狀或言詞爭執,附件訊息客觀上已足使甲女2人感受身體安全遭受威脅,亦使丙女對其未成年子女即甲女2人之人身安全感到恐懼、不安,自屬不法侵害原告自由權。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害,自屬有據。
(三)、原告請求各項目費用說明:
1.甲女財產上損害部分:
甲女固舉證休學證明書等件,欲證明甲女因系爭侵權行為受有財產損失等情。然審酌甲女舉證上開證據至多僅能證明甲女有辦理休學1學年,及有支出學費、補習費用等情,但就上開學費、補習費用與系爭侵權行為間存有相當因果關係乙事,未經原告舉證證明。是本院難認甲女上開請求有據。
2.慰撫金部分:
(1)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故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是否相當,自應斟酌當事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實際加害情形及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等各種情形資以定之。⑵系爭侵權行為造成甲女2人受有精神自由損害,致其等心生恐懼;丙女為甲女2人之母親,因附件訊息自當對於甲女2人人身安全產生憂慮,堪認情節均屬重大,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核屬有據。本院爰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實際加害情形,及原告因此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甲女、乙女、丙女各請求精神慰撫金3萬元、3萬元、1萬5000元為適當;逾上開部分之請求,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甲女、乙女、丙女均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3萬元、3萬元、1萬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前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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