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捷報|臺南預售屋交屋爭議二審再勝訴!買方上訴遭駁回
2026-10-16
第一審法院判決: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買方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審法院重新審酌疫情、颱風、工期展延、客變工程、交屋程序及租金損失等爭點後,最終判決: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也就是說,本所代理建設公司在一審勝訴後,二審再次成功守住原判決結果。
勝訴關鍵一|疫情、颱風造成工期延誤,建商一定要負責嗎?
不一定。
預售屋交屋爭議不能只看「實際完成日比原訂時間晚」,還必須確認延誤原因是否可歸責於建設公司。
本案契約對工期展延已有約定。二審法院並檢視疫情三級警戒、颱風停班及施工受影響的客觀情形,認定部分期間可納入工期展延。
本案最重要的觀念就是:
日曆上的延後,不等於法律上的可歸責遲延。
真正的重點,是延誤原因是否符合契約約定,以及有沒有具體證據證明施工確實受到影響。
勝訴關鍵二|買方簽署客變協議後,還能再要求遲延賠償嗎?
本案買方曾提出客變需求,雙方並就施工內容、費用及相關權利義務進行協商。
法院檢視雙方通訊紀錄、客變資料及協商內容後,並未將所有施工延誤責任都歸由建設公司負擔。
更重要的是,相關客變文件中涉及買方對遲延利息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約定,二審法院審酌後認定該約定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買方既已同意相關權利義務調整,就不能事後再就同一部分主張遲延賠償。
這也提醒預售屋買賣雙方:客變報價單不一定只是單純的工程估價文件,其中若涉及工期、費用或權利義務調整,可能具有契約拘束力。
勝訴關鍵三|晚交屋有租金支出,不代表建商當然要賠
買方主張因房屋未能如期交付,必須另外租屋,因此請求租金損失。
但租金損失並不是只要「晚交屋」就一定成立。
仍須判斷:
- 建設公司是否確實存在可歸責的遲延
- 租金支出是否因該遲延所造成
- 請求期間及金額是否合理
- 雙方是否另有有效的契約約定
本案二審法院最終仍維持原判決結果,買方相關請求未獲支持。
預售屋交屋爭議,不能只看「有沒有晚交」
這類案件真正需要完整檢視的是:
預售屋買賣契約 × 實際施工時程 × 疫情/天災 × 客變工程 × 使用執照 × 交屋通知 × 損害賠償
任何一個環節,都可能影響建設公司是否需要負擔遲延責任。
本案能在一審勝訴後,二審再次維持原判決結果,也反映出工程時程、契約條款及通訊紀錄等證據整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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