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捷報|工程款返還訴訟,被告一審全面勝訴!原告請求80萬4,000元全數駁回
2026-10-08
勝訴捷報|工程款返還訴訟,被告一審全面勝訴!原告請求80萬4,000元全數駁回
工程做到一半,雙方協議終止承攬契約後,業主還能再要求承攬商返還已收工程款,甚至進一步請求租金損失與精神慰撫金嗎?
得智法律事務所近期代理一起高雄工程承攬、工程款返還及損害賠償爭議,我方為被告。
本案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所謂溢領工程款、賠償預期租金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合計請求新臺幣 804,000元,並另請求利息及假執行。
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法院最終判決: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就本件一審判決而言,我方被告取得一審全面勝訴。
本案爭議:工程終止後,業主還能再要求返還工程款嗎?
雙方原就房屋裝修工程成立承攬契約,並另有追加工程約定。
原告後來主張,被告施工尚未完成,因此請求返還所謂溢領工程款 434,000元;此外,又主張因工程延宕導致房屋無法如期出租,請求預期租金損失 270,000元,並另請求精神慰撫金 100,000元。
本案真正的核心,並不只是「工程有沒有做完」,而是:
雙方後來是否已經就工程終止,以及已收款項如何處理,達成合意?
勝訴關鍵一|法院認定雙方已合意終止工程契約
法院依雙方LINE通話內容、工程契約、估價單、追加工程估價單及付款資料等證據,認定原告已明確表示不再繼續工程,雙方也就已施作工程、材料及已付款項進行協商。
法院進一步認定,雙方對於終止工程後的權利義務已有特別約定,且原告亦表示已付款項「不用退」,因此雙方間形成合意終止契約的法律關係。
這一點,成為本案非常重要的勝訴基礎。
勝訴關鍵二|已合意終止,就不能事後反悔再請求返還工程款
原告雖主張被告應返還 434,000元工程款,但法院認為,雙方既然已就終止契約及款項處理方式達成合意,即應受到該約定拘束。
在此前提下,原告事後再依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要求被告返還已收工程款,法院認為並無理由。
對工程實務而言,這也凸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工程終止時的對話、結算內容及雙方合意,日後往往會直接影響能不能再向對方請款或要求返還。
勝訴關鍵三|預期租金損失與精神慰撫金,同樣遭法院駁回
除了工程款之外,原告另請求:
預期租金損失270,000元
精神慰撫金100,000元
但法院認為,原告既然已受到合意終止契約內容的拘束,即不能再以被告債務不履行等理由,另外請求上述損害賠償。
因此,原告針對被告提出的工程款返還、預期租金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請求,法院均未採納。
法院最終判決:原告80萬4,000元請求全數駁回
本案原告最後向被告請求的金額為 804,000元,並另請求利息及假執行。
法院最終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
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因此,就本件一審判決而言,屬於我方被告的一審全面勝訴。
工程契約終止,不只是「不做了」這麼簡單
工程案件中,承攬契約中途終止後,常會衍生多項爭議,例如工程做到什麼程度、已付款項是否需要返還、材料費及工資如何結算、追加工程如何處理、終止契約後是否仍可請求損害賠償,以及雙方通訊紀錄是否已構成終止協議或其他法律效果。
這些問題往往必須結合工程契約、估價單、追加工程資料、付款紀錄、施工現況及LINE對話紀錄綜合判斷。
尤其在工程爭議中,雙方於工程終止當下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可能成為日後法院判斷的重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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