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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庫沒關門就能隨便進?男子闖入偷車上DVD,判刑7個月結果曝光
2026-10-06
<法律解析>
一、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四)、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判決主文:
1. 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DVD盒(含DVD光碟片)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江○○於民國115年3月21日16時12分許,步行至彭○○位在○○縣○○鎮○○路○○巷○○號住處前,見連通上開住處之1樓作為車庫使用空間之鐵捲門未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侵入上址住處之車庫,徒手竊取彭○○所有、置於自用小客車內之DVD盒(含DVD光碟片)1個(合計價值新臺幣3,000元),得手後離去。
(二)、法院判斷: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之自白,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彭○○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1份在卷可查,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2.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5月23日因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與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累犯之要件相符。酌之被告所犯本案與前案之犯罪型態、侵害法益、罪質及社會危害程度類同,足認被告未因前案刑罰執行有所警惕,有其特別惡性,且對刑罰之感應力顯然薄弱,有加重其刑之必要,本案情節復無罪刑不相當或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參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3.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慎行,反基於一時貪念,侵入被害人之住處內竊取DVD盒(含DVD光碟片)1個得手,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所造成之損害,兼衡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衡以其於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期相當。
4.沒收:
被告竊得之DVD盒(含DVD光碟片)1個,並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考資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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