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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性服務」換取選民不投票?
案例故事:網路上的「不投票」換性服務事件
(高雄地院109選訴1)
在某次總統大選投票日前兩天,一名熱血青年阿智為了表達對特定候選人的強烈反對,希望降低該候選人的得票數與當選可能性,竟在自己的 Instagram 與 Facebook 社群媒體上發表了一篇貼文:「實在是沒招了……如果你是某候選人的支持者(需提出社群發文佐證),只要 1/11 不去投票(需將身分證寄至指定地點,我會拒簽收原址退回),我將無償提供一次一定令你難忘的性服務……」這篇貼文迅速在網路引發關注並遭到舉報,調查局隨後依法發動偵查並移送檢察官起訴。
法庭攻防:這只是表達政治立場,而且沒有涉及金錢!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阿智與辯護人提出了幾項主要辯護理由:
1.「這只是表達立場的言論自由,而且我不知道違法」
阿智主張自己只是想表達對選票選擇有多堅定、願意用身體去交換信念,主觀上完全不知道這樣做是違法的。
2.「整件事情沒有涉及任何金錢」
阿智認為這是免費的事情,沒有跟金錢掛勾,應該不屬於傳統認知中的「買票/賄選」。
3.「行為階段僅止於預備」
辯護人主張貼文並未真正與任何人達成契約或實際執行,充其量僅構成預備犯。
法官如何認定?法律重點剖析
1. 什麼是「不正利益」?不給錢也算買票!
法官指出,選罷法所禁止的賄賂不限於「金錢」或「財物」。所謂的「不正利益」,是指金錢以外、足以滿足人類需求或欲望的一切有形與無形利益。「性服務」能滿足性欲望,性質上就是不正利益。只要貼文公開發布讓不特定人看到,就已構成「行求(提出要求)」的實施階段。
2. 「不知道違法」不能作為免罪理由
依據刑法第 16 條,除非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否則不能以「不知法律」免責。民主國家選舉期間,政府與媒體長期宣導不得賄選,阿智是成年且受過大學教育的智識成熟之人,應有遵守法律的義務與認知,不能任意以個人主觀認定排除違法性。
3. 言論自由的界限
表達政治立場確實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範疇,但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邊界。法律嚴格禁止以利益干涉選民的投票決定,避免選民因個人眼前利益而犧牲整體公共價值。
案件爭點與法院認定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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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項目 |
被告 / 辯護人主張 |
法院認定與判決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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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認定 |
未涉及金錢,屬於免費提供服務,與錢無關。 |
構成「不正利益」:性服務能滿足性欲望,屬於金錢或財物以外的不正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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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階段 |
主張僅止於預備階段,未實際執行。 |
已達「行求」階段:貼文公開於社群媒體,使不特定投票權人得以見聞,即屬著手行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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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性認知 |
不知道違法,僅為表達堅定立場與言論自由。 |
具違法性認知:成年具理性之人應知不得干涉投票,言論自由不得越過法律禁止界限。 |
為什麼獲得緩刑?量刑考量解析
法律規定「行求不正利益罪」法定本刑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重罪。但法院最終判處 9 個月並給予緩刑,主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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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與緩刑依據 |
法院考量細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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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自白減刑 |
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規定,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依法減輕其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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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59 條(情輕法重) |
網路匿名張貼追索困難、性服務具高度屬人性且信用性有限,未造成實質重大危害,客觀上顯可憫恕,遞減其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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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附帶條件 |
無前科且屬初犯、具悛悔之意。為達警惕效果,宣告緩刑 2 年,須接受 2 場法治教育並向公庫支付 4 萬元。 |
法律小教室:什麼是「褫奪公權」?
依據選罷法規定,犯選舉賄賂罪被宣告有期徒刑者,法院必須宣告褫奪公權。被褫奪公權者在期間內(本案為 1 年),將失去參選公職人員、擔任公職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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