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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戰爆料的法律界線
選戰爆料的法律界線:一張「買票地圖」引發的刑事判決
(南投地院115選訴1)
案例故事:深夜畫出的「買票地圖」
在某次立法委員選舉白熱化階段,兩大陣營攻防激烈。地方黨部代理主委甲主委召開記者會成立「抓鬼大隊」,宣誓打擊賄選。隔天,對手陣營候選人丙候選人隨即召開「民主的鐵鎚」記者會反擊。新聞記者預告將在丙候選人的記者會後,採訪甲主委的陣營進行平衡報導。為了回應採訪,競選團隊發言人乙發言人連夜製作了一張繪有29個村里的「買票地圖」。
次日的黨慶餐會上,發言人乙發言人將地圖交給主委甲主委。甲主委當場手持地圖面對鏡頭高聲宣稱:對手陣營已經潛入這些村里「進行所有的賄選」。對手候選人 丙候選人認為此舉嚴重毀損其名譽並意圖使其落選,隨即提告。法院調查後發現,這張地圖標示的29個村里賄選指控完全沒有具體事證,判決二人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意圖使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罪。
法庭攻防與認定
1. 被告(甲主委、乙發言人)的辯解
宣稱地圖是根據幹部、志工及民眾回報的賄選消息所製作。
主張事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有相當理由相信內容為真,不具備「真實惡意」。
2. 法院的認定理由
證人提到的舉報僅為「聽說」、「可能買票」,完全沒有具體的人事時地物。其中提及的白米送禮案,經檢方調查後也已確定不起訴。
將毫無實據的傳言誇大製作成涵蓋 29 個村里的「買票地圖」,顯屬惡意爆料。
利用記者會與大眾媒體傳播,散布力極強,發表言論者必須負擔更高的查證義務。故意迴避真相未加合理查證,不得主張言論自由免責。
被告主張 vs 法院認定 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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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項目 |
被告(甲主委 / 乙發言人)主張 PDF |
法院認定理由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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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真實性 |
依據黨部幹部、志工及民眾回報之情資,並非無中生有。 |
所有情資均為模糊傳言,缺乏具體人事時地物,無法查證,顯屬誇大不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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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查證義務 |
已盡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內容為真實,欠缺犯罪故意。 |
透過記者會及媒體傳播散布力大,應負高標準查證義務。未加查證即公開宣稱,屬故意迴避真相之真實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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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意圖與影響 |
僅為回應媒體採訪與政治評論,無使人不當選之意圖。 |
於選戰拉鋸之際出示誇大圖畫,足以毀損對手名譽並影響選民正確判斷,具有使人不當選之意圖。 |
判決結果與刑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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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PDF |
身分角色 PDF |
判決主文與刑度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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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主委 |
地方黨部代理主任委員 |
共同犯選罷法第104條第1項傳播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6 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 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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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發言人 |
候選人媒體主任暨發言人 |
共同犯選罷法第104條第1項傳播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5 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 2 年。 |
法律小科普:記者會爆料的言論自由界線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在選戰中利用記者會或媒體公開爆料時,發表者必須負擔高標準的「合理查證義務」。若僅憑茶餘飯後的模糊傳聞,未經查證就製作圖卡或公開指控對手賄選,將無法主張善意評論,而是會構成刑罰極重的《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傳播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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