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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戰黑函的法律代價
選戰黑函的法律代價:從感情糾紛到刑事判決
(臺中地院115簡388)
案例故事:深夜高鐵上的黑函行動
在某次立法委員罷免案期間,政治氣氛相當熱烈。甲男是當時面臨罷免提案的現任區域立法委員。
乙女是甲男的前女友。在得知網路上有團體正在發起對甲男的罷免活動後,因為對前男友有所不滿,乙女明知兩人交往期間自己並未懷孕墮胎,也沒有對手所宣稱的性侵實據,卻仍決定製作黑函。她製作了標題為「拒絕渣男當立委」的文宣電子檔,內文指控甲男灌酒性侵、拋棄懷孕女友,並附上兩人合照與坐在輪椅上的照片,標註「當時已懷孕」等字眼。
某天深夜,乙女搭乘高鐵南下,在離甲男服務處不遠的超商,利用印表機將電子檔列印成紙本傳單。隨後,她深夜前往服務處附近,將傳單夾在路邊車輛的擋風玻璃、民宅信箱與大門上。
隔天清晨,服務處人員發現了這18張傳單並報警。警方透過路口監視器、超商印製紀錄以及傳單上採集到的指紋,迅速掌握了乙女的身分並將她移送法辦。
法庭攻防與認定
1. 被告(乙女)的辯解
坦承製作並發放傳單,也承認知道行為不對,但辯稱當時身受重鬱症與焦慮症所苦,精神狀況很差。
主張部分指控是聽網路網友轉述的。
2. 法院的認定與衡量
言論自由雖受憲法保障,但明知為虛構或未經查證的捏造事實,已超出合理範圍,破壞了罷免制度的公正性與民主正當性。
辯護律師請求以身心疾病情堪憫恕減刑,但法院認為其行為嚴重敗壞選風並損害名譽,客觀上不足以引起普遍同情。
因尚未與被害人甲男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法院認為仍須執行刑罰以資警惕,因此不給予緩刑。
案件要點與法庭認定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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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案件細節 / 被告主張 PDF |
法院判決與認定理由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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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手段 |
使用電腦製作黑函電子檔,至超商列印18張紙本後,於深夜夾放於車輛與民宅信箱。 |
屬於以文字、圖畫公開散布不實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並影響罷免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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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狀況 |
提出診斷證明,主張患有重鬱症及焦慮症。 |
衡酌其健康狀況作為量刑參考,但認為犯罪情節嚴重,不符合情堪憫恕減刑或緩刑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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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後態度 |
於法庭上坦承犯行、表達悔意。 |
坦承犯行,但因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仍須依法宣告褫奪公權與徒刑。 |
判決結果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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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PDF |
所犯罪名 PDF |
宣告刑度 PDF |
沒收物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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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女(前女友)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第1項: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而傳播不實罪 |
有期徒刑 3 月(得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褫奪公權 1 年 |
扣案之不實黑函文宣 18 張沒收 |
法律小科普:罷免期間的言論界線
許多人以為《選罷法》的意圖使人不當選或散布謠言罪只適用於「選舉」,但事實上**「罷免案」同樣受法律保護**。在罷免活動期間,若基於私人恩怨捏造、散布不實的私人隱私或道德指控,不僅會構成刑法加重誹謗,更會觸犯刑罰極重的《選罷法》傳播不實罪,且一旦宣告有期徒刑就必須強制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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