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捷報|纏訟十餘年的工程款爭議,再審之訴駁回,全案終結!】
2026-10-02
工程款訴訟歷經多年審理、判決確定後,對方再提出新的資料、重新爭執工程鑑定及試驗結果,就能透過「再審」重新推翻確定判決嗎?
本所代理工程承攬廠商,處理一起歷經十餘年、多個審級的工程款爭議案件。
本案涉及工程材料是否符合耐燃標準、試體取樣方式、專業試驗報告、工程鑑定及契約履行等諸多技術與法律爭點。案件歷經第一審、第二審及多次更審後,本所於更二審為當事人取得勝訴判決;對造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亦經最高法院駁回而告確定。
然而,對造仍以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發現未經斟酌之新證據」為由提起再審,主張原審採用的工程材料試驗、取樣方式及鑑定結果均有問題,試圖再次推翻原確定判決。
本所遂代理再審被告進行再審攻防,最終法院判決: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原確定勝訴結果維持
而在判決確定及後續執行程序完成後,當事人應受給付之工程款亦已獲清償,本件歷經十餘年的工程爭議至此全部終結。
本案勝訴關鍵
1|再審不是讓確定案件「重新再打一遍」
再審屬於對確定判決的非常救濟程序,必須嚴格符合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再審事由。
對造雖主張原確定判決在工程材料試驗、證據取捨及法規適用上有所錯誤,但法院認為,其所指摘的內容實質上仍涉及原確定判決對證據的取捨與判斷,並不構成「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的再審事由。
2|判決後提出資料,不代表就是再審的「新證據」
民事訴訟法所稱「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並不是只要在判決確定後提出,就當然屬於新證據。
本案對造所提出的部分資料,在前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早已存在且可取得使用;另有部分函文及資料則是在前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才形成,均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的再審要件。法院因此認定,對造不得據此提起再審。
3|工程案件不能只看單一試驗結果,更須綜合實際使用狀況及各項專業證據
本案涉及建築材料耐燃標準及專業試驗。法院並非僅憑單一試驗報告作成判斷,而係綜合材料實際使用狀況、試驗報告、工程鑑定及其他證據進行判斷。
法院並指出,原確定判決係綜合多項證據認定系爭角材符合相關標準,並無再審原告所指違反證據法則、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的情形。
十餘年的工程訴訟,終於走到終點
工程案件往往不只有法律問題,更涉及工程契約、施工方法、材料規格、試驗標準及專業鑑定;當案件一路進入更審、第三審乃至再審程序,更需要將龐雜的技術資料與法律爭點逐一拆解。
本案歷經十餘年訴訟程序,從實體工程爭議、鑑定攻防、第三審程序,一直到判決確定後的再審及強制執行,本所持續協助當事人維護權益。
如今再審之訴遭法院駁回,應受給付之工程款亦已實際清償,這場歷時十餘年的工程爭議,終於正式落幕。
得智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工程款、工程承攬、追加工程、工程鑑定、履約爭議及民事再審等案件,服務範圍涵蓋臺南、高雄及全臺案件,協助當事人從契約內容、技術證據至訴訟程序進行完整分析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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