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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前這1件事沒做好會怎樣?男大生成逃兵遭判刑3月!】
2026-10-02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兵役法第32條第一項規定:「徵兵及齡男子應受下列徵兵處理:一、兵籍調查:就戶籍地行之。二、徵兵檢查:完成兵籍調查後,就戶籍地行之。三、抽籤:完成徵兵檢查後,就戶籍地行之。四、徵集:依規定入營日期,就戶籍地行之。」。
(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二、 判決主文:
徐○○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徐○○明知其係役齡男子,負有服兵役之國民義務,其戶籍原設於○○市○○區○○路○○○號,如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仍應隨時申報更正,以免相關徵兵檢查通知無法送達,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不詳時間,將居住處所自上開戶籍地遷移後,無故不申報,致使○○市○○區公所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發送之徵兵檢查通知書,指定被告應於114年6月17日前往○○○○○醫院受徵兵檢查之通知書無法送達其本人,遂改以公示送達程序於○○市○○區公所公告,然徐○○仍未於指定之期日至指定之○○○○總醫院接受役男徵兵檢查,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法院判斷: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市○○區公所114年8月25日函、徵兵檢查未到之處理情形紀錄表、○○市○○區114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市○○區公所114年5月13日函、○○市○○區公所送達證書、○○市○○區公所114年5月13日公告、公示送達公佈照、兵籍表(一)等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其犯嫌堪已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按兵役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由上開規定可知,所謂「徵兵處理」,係包括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及徵集等4大項目。
2.核被告徐○○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3.爰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依法負有服兵役之義務,竟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實際居住處所,致使徵兵檢查通知書無法送達,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實屬不該;兼衡被告自述大學在學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犯後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中簡字第 1651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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