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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拍「撒錢哥」卻遭揍?女警索討8萬元精神損失,法院最終怎麼判?】
2026-10-02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二)、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一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89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0元,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三、 判決理由:
(一)、被告於民國114年6月4日6時46分許,因故倒臥在○○市○○區○○○路○○號「○○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值班台前,經原告詢問被告是否身體不適,並依119專線消防員指示,拍打被告以確認被告是否仍有意識時,被告竟徒手拍打原告,並使原告因此受有右肩挫傷、右手腕擦挫傷、左手背挫傷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原告因系爭傷害支出醫藥費890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市立○○醫院急診收據可佐,對此被告亦不爭執,堪認為真實。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三)、原告因被告之傷害行為而受有系爭傷害,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洵屬有據。本院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狀況、事件發生之起因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50,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尚嫌過高,不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890元部分,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資料來源: 新市簡易庭 115 年度新小字第 530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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