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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養過我一天,為何要我養你?」毒父坐牢半輩子,車禍癱瘓逼兒扶養遭法院判免養】
2026-09-29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民法第1115條第一項第1款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民法第1118條之1第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二、 判決主文:
(一)、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三)、簡○○律師擔任相對人特別代理人所需之酬金費用,核定為新臺幣15,000元,並由聲請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之父之事實,堪信為真。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為相對人之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先予敘明。又相對人為66年次,現年49歲,而自114年7月11日起,因車禍致傷欠缺生活自理能力而由○○縣政府安置於○○○○之家,本院並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財產所得資料,可知相對人於113年、114年均無任何薪資或收入所得,且名下無任何財產,又無請領老農津貼、勞保老年給付或國民年金保險等各項年金給付,亦非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等情,是依相對人之現況,顯有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所得以維持生活,自有受扶養之必要,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女,並已成年,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為相對人之法定扶養義務人。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長期未對其盡法定扶養義務,情節重大應免除扶養義務等情,經查:
1.證人即聲請人之母○○○到庭證稱伊自93年12月3日與相對人結婚起至99年12月27日與相對人離婚止,雖住在相對人家,但伊結婚懷孕後,相對人就去關,聲請人出生後,因伊等經濟不好,且相對人又因吸毒一直被關,伊就把聲請人送去○○給伊媽媽照顧,直到伊與聲請人3、4歲時,相對人關出來後,伊才把聲請人接回來,看相對人會不會改,但相對人關回來後又馬上吸毒,伊與相對人就討論要離婚,離婚後伊就又把聲請人送回○○,伊也搬離相對人的家,直到聲請人6、7歲時,伊才把聲請人接回來讀幼稚園,從聲請人出生到成年,相對人從未給過一毛扶養費,且因相對人都在關,只有在伊與相對人離婚那天見過聲請人2、3次,此後相對人就沒見過聲請人等語,核與聲請人上開主張大致相符。
2.再觀諸相對人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知相對人陸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因竊盜、妨害自由等案件,或入監服刑,或為觀察勒戒,自聲請人於00年00月0日出生時起迄至其成年期間,相對人於95年2月6日至96年7月16日、97年12月4日至98年3月4日、98年5月12日至99年11月17日、101年1月18日至110年7月20日、111年9月28日至113年6月3日均在監服刑或戒治,由上開紀錄可知,相對人在聲請人成長過程中,大多時間均在監執行,完全無法陪伴、照顧聲請人,亦未曾於經濟上扶養聲請人,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述、證人○○○之證述及上開證據資料,堪認聲請人本件主張應與事實相符。
(三)、綜上事證,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親,於聲請人自出生時起至成年為止,依法負有照護教養聲請人之義務,然相對人卻未克盡身為人父職責,於聲請人出生前即因沾染毒品、涉犯刑案而進出監所,從未負擔家庭經濟及照料聲請人之責,亦未曾在聲請人成長階段給予關懷扶持,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無正當理由長期未善盡其身為人父對未成年子女之照顧、負擔扶養費用等責任,其情節確屬重大。從而,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資料來源: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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