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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警拒捕、掙脫手銬逃亡判5個月,煙毒通緝犯究竟觸犯哪些罪?】
2026-09-29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135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161條第一項規定:「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二、 判決主文:
(一)、○○○犯妨害公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脫逃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1.○○○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而於民國114年4月間分別經臺灣○○地方法院及地檢署發布通緝在案。嗣於114年12月2日14時6分許,警員廖○○因案至○○市○○區○○路○○號○樓住家進行訪查時,適○○○在屋內,○○○見狀隨即逃逸,然為警員廖○○於114年12月2日14時8分許在上開住家梯廳處攔下,○○○明知警員廖○○係依法執行警察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以徒手之方式推擠、拉扯警員廖○○,並伸手及持棍棒朝警員廖○○方向揮打,造成警員廖○○受有額頭撕裂傷及右手第四指挫傷等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以此強暴方式妨害警員廖○○執行公務。嗣警員廖○○施用辣椒水而將○○○壓制在地逮捕。
2.○○○為警逮捕後,因上開拘捕過程而身體不適,經警將其送往○○市○○區○○路○段○○號○○市○○○醫院○○院區住院觀察時,竟為脫免解送,基於脫逃之犯意,於114年12月3日4時18分許,趁半夜警員如廁而看守人力不足之際,以不詳方式自行掙脫手銬而逃離醫院。嗣警員發現追出病房,並於114年12月3日18時53分許,循線在○○市○○區○○街○○○號○樓將○○○拘捕歸案。
(二)、法院判斷:
1.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1)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2)職務報告。
(3)○○市政府○○局○○分局○○派出所勤務分配表。
(4)密錄器錄影光碟及其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5)○○市○○○醫院○○○○○區114年12月2日驗傷診斷證明書。
(6)警員廖○○之傷勢照片。
2.犯罪事實欄二部分:
(1)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
(2)○○市○○○醫院(○○院區)114年12月2日診斷證明書。
(3)職務報告。
(4)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及其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5)被告就醫照片。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及同法第161條第1項之脫逃罪。
2.被告就前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3.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施以強暴致員警受傷,顯然蔑視國家公權力執行,又於戒護就醫時趁隙逃逸,對我國治安實存有潛藏性危險,亦損及國家公權力行使,均應予非難。除前開犯罪情狀外,考量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之犯後態度尚可,又其前無罪質相類之前案科刑紀錄,為初犯,得在責任刑之減輕、折讓上予以較大之裁量空間。另酌以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水電為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般情狀,綜合卷內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4.審酌被告就本案犯行所侵害之法益相類,慮及各犯行時間雖可顯然區隔,然尚屬相近,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於併合處罰時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允宜將重複非難之部分予以扣除,以免與罪責原則牴觸。此外,綜合考量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刑罰加重之邊際效用遞減情形,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加以權衡,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簡字第 2042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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