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 高雄螺絲廠火災是怎麼發生的?負責人為何因延長線問題遭判刑?】
2026-09-24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173條第二項規定:「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175條第三項規定:「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陳○○犯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為○○○○○○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負責人,向○○○○份有限公司承租位在○○市○○區○○街○○○號之廠房作為○○公司之辦公室及員工宿舍使用。陳○○為上開處所之現場管理人,其本應注意定期維護工廠內配電箱總電源及周邊電線與電器之使用安全,及隨時注意檢修延長線,在容許負載容量下使用,並排除電線纏繞扭轉重物擠壓等不當使用情況,積極維護用電安全,以防止電氣短路引發火災之危險,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民國114 年9 月2 日23時33分前某時許,疏未定期維護工廠內之電路、延長線使用等安全,亦疏未將該工廠內之總電源關閉,導致於114 年9 月2 日23時33分稍早,在該處辦公室東南側處附近,因延長線短路引發火災。火勢延燒造成○○公司南側辦公室全面燃燒,辦公室西側鐵皮構造牆面受火流熱烘烤呈明顯變色現象,辦公室天花板及各式物品受火流熱烘烤呈嚴重燒失而達燒燬建築物之程度。嗣○○市政府○○局獲報到場撲滅火勢而悉上情。
(二)、法院判斷:
1.被告陳○○之供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2.證人郭○○之證述、證人蔡○○之證述、○○市政府○○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市政府○○局115年1月8日函、房屋租賃契約、公務電話紀錄表、電線規格及參考容量之網頁列印資料。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罪。又本罪所保障者為社會法益,其所直接侵害之法益,為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侵害,但既列入公共危險罪章內,自以社會公安之法益為重,是被告一失火行為同時燒燬本案之○○○○○○有限公司向○○○○份有限公司所承租位於○○市○○區○○街○○○號建物之天花板等處及其內之各式物品(損壞情形詳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之記載),依上開說明,僅論以單純一罪,而不另論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他人物品罪,併此敘明。
2.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及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3.查本案針對被告應否該當累犯之事實及應否加重其刑等節,均未見公訴意旨有何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依前開說明,本院即毋庸依職權調查審認。
4.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公司負責人,對於其公司工廠場域所使用之電線或電器設備本應善盡注意義務,惟疏於注意,致延長線因短路而釀成本案火災,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本案犯行造成財產損失多寡,暨本案失火地點周圍多為公司廠房,是如本案建物失火之火流向外流竄,實有可能使火勢迅速蔓延,進而使周遭之房屋均陷入遭燒燬之危險,是被告所為之危險性非低;惟念被告終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股份有限公司達成調解,並已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完畢,經被害人為其請求從輕量刑併為緩刑等犯後情狀;兼衡被告自述學歷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為○○公司負責人,目前收入不固定,已婚,需扶養母親及兩名已成年但尚在就讀大學之子女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暨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參考資料: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簡字第 2538 號刑事判決】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