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插座藏針孔偷拍大姨子更衣,還冒名操作她手機!法院判賠55萬! 隱私權如何獲得保障?】
2026-09-22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法第195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 判決理由:
(一)、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妨害秘密及無故攝錄原告性影像之故意,未經原告同意,於前揭時、地,無故裝設針孔攝影機1台(內含記憶卡1張),並將該攝影機鏡頭朝向原告房內之床鋪,接續攝錄原告在上開房間內更衣等性影像及非公開活動之影像,且被告另基於無故刪除、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等犯意,於前揭時間,利用機會持原告之手機,無故創設原告之LINE新帳號、假冒原告回復訊息予原告之LINE異性好友、刪除原告之部分LINE對話紀錄及封鎖原告之部分LINE異性好友等情,且為被告在庭所不爭執,而被告上開對原告之行為,亦經系爭刑案判決,判認被告分別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刪除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且確定在案,此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二)、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份、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份、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長期以針孔攝影機,非法攝錄原告之裸露身體及非公開活動等影像,已對原告就其身體隱私部位及非公開活動不受他人窺視之隱私權,造成嚴重之損害;又被告未經於原告同意,無故創設原告之LINE新帳號、假冒原告名義與原告之好友聊天、刪除對話紀錄及封鎖原告好友,亦已對原告個人身分及網路私人帳號等個人資料之隱私權、資訊自主決定權,致生相當之損害,且被告上開行為,已造成原告在精神上相當之痛苦、壓力及創傷等,是原告主張被告上開所為,已故意不法侵害其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決定權,且情節重大乙節,應堪以採認,則原告依上揭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即屬有據而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兩造為姻親關係,本應互信互助,被告卻不法利用此一身份,長期侵害原告私密之隱私權,並致原告對親人之信任崩解,且對居住環境產生強烈之不安全感及焦慮等,身心受創實屬嚴重,另被告冒用原告LINE帳號名義與原告友人對話及封鎖原告之異性好友等,亦致原告在社交上,受到相當之損害等情,準此,堪認原告所受之痛苦程度嚴重。
(五)、又事發時原告為○○畢業,在公司擔任○○○○,月收入約5萬7千多元,年收入約100萬元左右,其113年報稅所得總額約100多萬元,名下財產總額約9萬多元;被告為○○畢業,事發時係○○○○,淨收入每月約5、6萬元,家裡有一未成年子女須扶養,其113年度報稅所得總額約25萬多元,名下財產總額約120多萬元。是本院綜合審酌兩造之關係、被告上開侵害原告隱私權、資訊自主權之手段、方式、期間,所致原告隱私權之損害及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嚴重,及兩造之學歷、工作、財產收入等一切情狀,認被告就其不法攝錄行為部分,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48萬元,就其不法冒用原告LINE帳號等之行為部分,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7萬元,合計應賠償原告55萬元,始為合理、適當,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從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5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976 號民事判決】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