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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友人竟在派出所襲警!男子狂飆粗話 會有什麼刑責?】
2026-09-18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135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曾○○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曾○○於民國115年3月13日2時20分許,在○○市○區○○路○段○號之○○市政府○○局○○分局○○派出所內,為探視涉犯公共危險案之友人而與員警陳○○發生爭執,詎曾○○明知陳○○及其餘在場員警為依法執行勤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及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徒手毆打陳○○,以此強暴手段致其受有臉部挫傷之傷害(涉嫌傷害罪嫌部分未據告訴),曾○○復於逮捕過程中,以「幹你娘」、「操機掰」、「老雞掰」等語出言辱罵陳○○及在場員警(涉嫌公然侮辱罪嫌部分亦未經告訴),以此等方式妨害員警依法執行職務。
(二)、法院判斷:
1.被告曾○○於偵查之自白。
2.○○市政府○○局○○分局○○派出所警員陳○○115年3月13日職務報告、○○○○部○○醫院診斷證明書、密錄器及現場監視器畫面暨截圖、臺灣○○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7月29日勘驗筆錄。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
2.按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2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3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於逮捕過程中出言辱罵時,在場執行職務之員警雖有數人,仍屬單純一罪。
3.又被告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並施強暴,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具有行為局部重疊之同一性,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侮辱公務員罪及妨害公務執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
4.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先以徒手毆打方式攻擊員警,復以粗鄙言語辱罵,不僅藐視國家公權力,且對員警職務之執行妨礙非輕,嚴重影響警察機關執行職務之嚴正性,並使員警陳○○受有臉部挫傷之傷害,足見被告自我控制能力非佳,法治觀念淡薄,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其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情節,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簡字第 4214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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