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不結婚就找人修理!男女慘遭4人囚禁後 被強逼成為夫妻 婚姻還算合法嗎?】
2026-09-18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二)、民法第87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二、 判決主文: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2,餘由原告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均無結婚之真意,兩造結婚無效,然戶籍登記兩造有婚姻關係,致原告法律上地位有受侵害之虞,而此種不安之狀態並得以確認判決除去,故應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得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婚姻無效,自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三)、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從而結婚自需雙方當事人均有結婚之真意,此為結婚之實質要件。
(四)、經查:
1.兩造自112年4月22日起,曾遭訴外人胡○○等4人凌虐並私行拘禁多日,訴外人胡○○等4人明知兩造均無結婚真意,竟推由劉○○以「如不配合辦理結婚登記,將找人修理」等語恫嚇兩造,致兩造心生畏懼,並於同年5月15日依指示前往○○縣○○戶政事務所填寫結婚書約,由胡○○、呂○○擔任證人,並辦理結婚登記,嗣原告、被告分別於同年6月19日、同年6月20日報警處理,經警查獲訴外人胡○○等4人之前揭犯行等情,業經兩造於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妨害自由等案件之警詢及偵訊時證述明確,且胡○○、呂○○均坦承不諱並經判決有罪確定,劉○○、許○○則均由臺灣○○地方檢察署通緝中。可見原告主張兩造均無與對方結婚之真意等語,應堪採信。
2.本件兩造均無結婚之真意,縱使形式上辦理結婚登記,惟兩造間之婚姻關係仍因欠缺結婚之意思而屬無效。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婚姻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原告先位之訴既有理由,備位之訴即毋庸審究,併此敘明。
【資料來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婚字第 398 號民事判決】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