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女子吐口水遭判拘役20天,反控誣告反被重判4月!還得賠5萬元?】
2026-09-17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二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二)、民法第195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 判決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1月22日向○○地檢承辦之檢察事務官申告原告涉犯刑法誣告罪嫌,致原告因而遭刑事偵查,被告並無爭執,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原告主張被告上開申告行為侵害原告名譽權及信用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2項定有明文。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6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所謂名譽權,保障個人於社會生活中之人格整體評價,不受惡意貶抑、減損,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非明文權利(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下稱113年憲判字第3號】段碼36參照)。另一方面,人民之言論自由及訴訟權亦分別受憲法第11條及第16條規定所保障。言論自由之保障使人民得以透過言論表達自我之思想、態度、立場、反應等,從而表現自我特色並實現自我人格(113年憲判字第3號段碼30參照);訴訟權之保障則使人民得以透過法律所建構的訴訟程序主張權利。名譽權、言論自由及訴訟權既均為憲法所平衡保障,且透過訴訟程序處理紛爭尤為法治社會之重要基礎,就人民依法向檢警機關為告訴,請求追訴犯罪,固應賦予個人較大之空間,惟誣告行為對於被誣告人之名譽多有妨礙,故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之內容已將妨害名譽之犯罪吸收在內,寓有保護人民之名譽及信用免受他人誣告行為所妨害之旨,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如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應認屬濫用訴訟制度而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惡意,應就他人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0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上開申告行為,經本院刑事庭認定犯誣告罪處罪刑確定,被告所為即屬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又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並未提出證據以證明其行為無過失,空言抗辯並無可採,且被告因上開於110年10月29日朝原告噴吐口水行為,經臺灣○○法院於113年5月14日以○○○年度○○字第○○○號行判決認定犯強暴侮辱罪處罪刑確定,該判決復於113年5月23日送達被告本人簽收,被告收受此有罪確定判決後,竟仍向檢警機關提出原告誣告之申告,核有濫用訴訟制度而貶損原告名譽之惡意,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四)、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份、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
(五)、本院審酌被告上開侵害行為之情節及原告所受侵害之程度,兼衡兩造之年齡、學經歷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應以5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 中壢簡易庭 115 年度壢簡字第 533 號民事判決】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