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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自撫養孩子30年沒白費!
【遠赴國外孤單養孩子 30 年…】
最高法院開創指標判例:分居多年離婚,對方的「未領退休金」照樣能平分。
112台上2397民事判決
第一集:遠赴加拿大的孤獨,與長達 10 年的拋棄
故事要從A(妻子,上訴人)與B(丈夫,被上訴人)說起。
兩人在民國 69年(1980年)結婚。然而自84年起,A就一個人遠赴加拿大,含辛茹苦地獨自照顧、撫養兩人所生的兒子。B在臺灣任職於甲航空。起初還有聯絡,但自84年10月起,B就再也沒去加拿大探視過妻兒;到了88年9月,甚至連原本答應給付的家庭生活費都徹底斷絕!A獨自苦撐多年,終於在99年2月1日發動法律戰提告。經過漫長訴訟,法院判決准予兩人離婚,並判決B必須給付拖欠的家庭生活費以及30萬元的損害賠償金。A拿著這份勝訴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追討欠款。
第二集:丈夫的大反擊——「用剩餘財產抵銷你的欠款!」
面對A的強制執行,B提出了「債務人異議之訴」。
B主張:「我們離婚了,依法可以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算下來A應該給我219萬多元的剩餘財產。我要用這筆錢,拿來跟『我欠她的生活費與賠償金』互相抵銷!」
這場剩餘財產的計算,關鍵就在於兩造算帳的「基準日」(99年2月1日起訴離婚當天):
A主張,B在華航工作了幾十年,在99年基準日當天早就符合《勞基法》的自請退休條件(工作滿25年或滿15年且年滿55歲)。雖然他當時「還沒正式申請退休」,但這筆看得到且一定拿得到的退休金,必須算進B的婚後財產裡!
二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當時採納了舊有的傳統見解,認為「既然基準日那天B還沒辦離職退休,退休金就還不算真正取得,不能算進婚後財產」。二審判決A敗訴,認定B抵銷有理,撤銷了部分強制執行。A極度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
第三集:最高法院動用大法庭級「徵詢程序」——跨時代的重大變革!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接手這個案子時,發現了一個核心法律難題:
「如果配偶在算帳基準日那天已經符合退休條件,但還沒辦退休,這筆退休金到底算不算婚後財產?」
過往的最高法院判決多採「否定說」(沒退就不算)。但合議庭法官認為否定說對婚姻中承擔家務、照顧家庭的弱勢一方極不公平!於是,最高法院啟動了「徵詢程序」,向最高法院其他所有民事庭發出徵詢書(112年度台上徵字第2397號)。最終,最高法院所有民事庭達成一致共識,正式改採「肯定說」!
最高法院宣告了震撼臺灣家事法學界的兩大核心見解:
1. 符合條件但未退,「既得權利」也是財產:
只要在基準日當天,勞工已經達到勞基法「得自請退休」的門檻,他就已經擁有隨時要求給付退休金的既得權利。這筆退休金是確定拿得到的財產,不因為他事後還沒辦理退休手續而改變其財產性質!
2. 退休金背後,有另一半默默付出的汗水:
退休金的金額與工作年資累積息息相關。勞工能在職場上安心工作累積幾十年的年資,背後往往離不開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照顧家庭、扶養子女的協力與貢獻。 把這筆退休金納入剩餘財產分配,才符合保護婚姻經濟弱勢一方、彰顯婚姻共同體價值的立法目的!
結局與啟示
最高法院認定二審法院「把未領取的退休金排除在婚後財產外」是嚴重的法律適用錯誤,裁定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算帳!
這個判決為全台灣的離婚夫妻財產分配開創了全新的里程碑:
1.「沒退休」不等於「不用分」:
只要在提起離婚訴訟那天,對方已經達到法定退休條件,就算他繼續留在公司上班不退休,那一筆截至基準日為止可領取的退休金,通通要拉進來當作婚後財產一起平分!
2.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
一個人在前線拚事業累積的退休金,背後也有家庭主婦或獨自帶大孩子的配偶一份功勞,法律終於給予了實質的公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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