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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告官敗訴!
【大股東告官敗訴!A金控收購B銀行合法性拍板,最高法院給出關鍵判決】
112台上519民事判決
第一集:百億金控併購案,掀起股東對立風暴
故事要從110年(2021年)說起。
當時,A金融控股公司(被上訴人)計畫發揮金控規模效應,決定以「股份轉換」的方式,支付現金與特別股,把B商業銀行併購下來,讓B銀行成為A金控 100% 持股的子公司。
110年10月14日,A金控召開董事會。會議上兩派董事激烈攻防,最終以7票贊成、6票反對 的微弱優勢,通過了這項百億併購案。隨後,在同年12月2日的股東臨時會上,更是以73.54%的高贊成率大比數通過!
然而,C投資開發與D國際開發這兩家大股東(上訴人)非常不滿,決定跳出來告官!
第二集:反對派股東的大反擊——「這是有高層親戚關係的利害關係交易!」
反對派股東找來律師大動作提告,提出了極為犀利的法律漏洞挑戰:
反對派股東主張:
1.親戚關係:
B銀行的董事長,與當時A金控的總經理是親兄弟(二親等血親)!這根本就是《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所規範的「利害關係人交易」。
2.門檻不夠高:
既然是利害關係人交易,依金控法第45條,董事會就不能只靠「普通過半數(7比6)」通過,而是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超高門檻(重度特別決議)」才算數!
3.程序有瑕疵:
A金控董事會當初只以7比6通過,根本沒達到四分之三的超高門檻,所以董事會決議乃無效!拿無效的董事會決議去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也應該跟著被宣告無效或撤銷!
面對指控,A金控則強調:金控法第45條是規範公司平時的「日常業務」,而「併購(股份轉換)」是公司層級的組織重組,適用的是《企業併購法》與《金控法》第二章的併購專章,根本不需要適用第45條的重度表決門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一審判決:反對派股東敗訴。反對派股東一路抗告上訴到最高法院。
第三集:最高法院開講——「日常買賣」與「公司併購」完全是兩回事!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112年度台上字第519號)審理後,判決駁回反對派股東的上訴,A金控大獲全勝,全案確定!
最高法院在判決中,釐清了金融法學界長久以來爭議的兩大核心法律觀念:
1. 金控法第45條管的是「日常業務」,管不到「企業併購」:
最高法院指出,《金控法》第45條之所以規定利害關係人交易要「四分之三超高門檻」,乃是為了防止公司高層或大股東私下進行「非常規交易」(例如私下掏空資產或開後門授信),且這類日常業務只需董事會決定,不用送股東會。
但「股份轉換併購」是公司整體的組織再造與經營重組。併購契約除了董事會要審查外,最後還必須交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投票決定。兩者的性質與規範目的完全不同,併購案不適用、也不能類推適用金控法第45條的規定。
2. 併購早已有多重嚴格把關,沒有法律漏洞:
最高法院補充,《企業併購法》與《金控法》對企業併購早已設計了完整的保護機制。
這些完善的法律機制已經足夠保障股東與公共利益,程序完全合法合理!
結局與啟示
最高法院最終裁定:A金控董事會與股東會的決議完全合法有效,反對派股東訴請撤銷或確認無效均無理由,全案定讞。
這個判決為台灣金融界的併購史樹立了極為重要的里程碑:
1.明確併購遊戲規則:
劃清了「日常利害關係交易」與「企業併購」的法律界線,讓未來金控業者在進行大型跨業整合或併購時,有了清晰且可預測的遵循標準。
2.保障多數股東決策:
只要併購程序符合企併法與金控法併購專章的規定、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授權,少數股東就不能任意以日常業務的程序瑕疵來阻撓公司的重大發展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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