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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燈具翻轉老鐵律!
【小燈具翻轉老鐵律!最高法院大法庭震撼宣告:公司也能領「精神賠償」】
112台上544民事判決
第一集:買賣貨款撕破臉,燈具公司的大反擊
故事要從兩家公司的商業合作說起。
A公司(買家,上訴人)向B公司(賣家,被上訴人)訂購了一批價值約138萬元的LED燈泡。B公司如期交貨並向上款,但A公司卻遲遲不肯給付這筆貨款。B公司氣得告上法院追討貨款。面對B公司的追討,A公司提出了大反擊!
A公司主張:「我們之前跟你們買的另一款LED燈泡,被標檢局抽查出有嚴重瑕疵,根本不符合國家標準,被政府強制要求下架回收!這件事被媒體鋪天蓋地大幅報導,害我們的商譽與公司信用嚴重受損!你們賣瑕疵品害我們公司商譽受損,必須賠償我們非財產上損害(商譽精神賠償)200萬元!我們拿這200萬的賠償金跟我們要付的138萬貨款進行抵銷,我們根本不用再付你半毛錢!」
第二集:傳統法律鐵律——「公司沒有心,哪來的精神痛苦?」
二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判決A公司敗訴,認為A公司必須乖乖給付貨款,且不能主張那200萬元的商譽賠償抵銷。
二審法院給出的理由,正是台灣法律界過去數十年來的標準標準答案: 根據《民法》第195條與第227條之1,名譽或信用被侵害時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但過去的判例普遍認為:
1.「非財產上損害」本質上就是補償精神上的痛苦。
2.公司是「法人」,只是法律創造出來的組織,沒有肉體也沒有感性認知能力,根本不會感到『精神痛苦』!
3.公司名譽受損頂多是「經濟評價變差(生意變差)」,那屬於財產上的損失,不能拿來要精神賠償金。
不服氣的A公司,一路將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
第三集:最高法院動用「民事大法庭」——跨時代的法律大大變革!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接手後,發現這個問題影響極為深遠:「難道公司被惡意抹黑、毀壞商譽,就只能因為『沒有精神痛苦』而一毛錢賠償都要不到嗎?」
為了徹底解決這個爭議,最高法院啟動了「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裁定),召集最高法院的法官們統一法律見解。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44號判決)最終廢棄了二審判決,為全台灣的公司組織開創了全新的人格權保護體系:
1. 「非財產上損害」不等於「精神痛苦」:
最高法院指出,法律早已隨時代演進(例如旅遊行程被耽誤的『時間浪費』也被肯認是非財產上損害),「非財產上損害」不再侷限於人類肉體或心靈的痛苦。
2. 公司也有人格權,應該給予完善保護:
法人雖然是法律創設的組織,但為了讓公司能順利達成設立目的與經營,法律也必須賦予公司完善的人格權(如商譽、信用)保護。
3. 「法人商譽賠償」的新門檻:
雖然公司不會痛,但如果公司的商譽或信用遭到侵害,導致「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且無法用金錢量化的損害」時,公司依法同樣可以請求賠償相當金額的非財產上損害金!不能再以「公司沒有精神痛苦」為由一概拒絕。
結局與啟示
最高法院認定二審法院「直接以法人無精神痛苦為由否准商譽賠償」屬於法律適用錯誤,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新調查審理!
這個判決為台灣的所有企業與公司帶來了極為重要的法律啟示:
1.公司商譽價值大幅提升:
未來如果公司的品牌、商譽或信用遭到不法侵害或廠商違約破壞,公司不再只能苦於算不出精確的「營業損失金額」,而是可以直接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商譽金)」。
2.舉證責任更加關鍵:
主張商譽受損的公司,必須向法院具體舉證說明,這起侵害到底對公司的經營目的造成了怎樣「無法用金錢量化的重大損害」,才能順利要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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