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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產千萬還想靠律師抓漏洞脫身?
【這是一起因為欠稅千萬、資產被偷偷搬空,最終被法院當庭關進看守所的「欠稅大戶管收爭議」。 欠稅人被抓去關之後,找來律師發動一連串程序的法理技術挑戰,試圖以「法院程序瑕疵」為由脫身,但最高法院展現了鐵腕執法的決心。 】
114台抗276民事判決
第一集:欠稅 1,600 萬,還偷偷把資產轉走?
故事要從徐先生(再抗告人)說起。
徐先生欠下了民國100年度、102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本稅、罰鍰及滯納金,共計1580萬多元,另外還拖欠了數十萬元的健保費,加總起來利息與滯納金後,總共欠了國家高達1680萬5579元!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在追討這筆鉅款時,發現徐先生非但不還錢,竟然還把原本可以拿來強制執行的財產給隱匿、處分(偷偷搬走或賣掉)了!
行政執行署忍無可忍,在114年1月9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就是直接把欠稅人關起來限制自由,逼他把錢吐出來)。
第二集:當庭被戴上手銬,法官開出「管收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在收到聲請的當天(114年1月9日),立刻召開訊問庭。
法官當面問完徐先生後,認定他確實有惡意脫產行為,當庭口頭宣示:「符合管收要件,自即日起管收,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 法官當場簽發了「管收票」,將徐先生解送至台北看守所附設的管收所。
徐先生被關進去後非常不甘心,找了律師發動大反攻,向二審(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律師提出了幾項看似相當專業的「程序漏洞」:
1.沒給正式書面裁定:
法官當天只有給「管收票」,事後才補寫正式的「書面裁定」,程序不合法!
2.沒寫清楚關多久:
裁定主文沒寫明管收期限。
3.地方關錯了:
管收票上寫要把人送到「臺北看守所」,看守所是用來關刑事被告的,不是專門的管收所!
但二審法院打臉了徐先生,認定管收票本來就屬於裁定的一種,且看守所內部設有獨立的管收區,裁定完全合法。
第三集:最高法院大打臉——「當庭口頭宣示,立刻生效!」
徐先生依然不服,一路再抗告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76號)審理後,裁定駁回徐先生的再抗告,讓他的「程序脫罪術」徹底失效!
最高法院提出了極為關鍵的法律見解,為行政執行的管收程序開立了明確標準:
1. 口頭宣示就發生效力,補寫書面只是「補充說明」:
法官當庭訊問完徐先生後,口頭宣示「准予管收、期限不得逾3個月」,並且記在訊問筆錄上由徐先生簽名,在口頭宣示的那一刻,管收裁定就已經正式生效! 法官當天發的「管收票」就是執行憑證。至於法院事後才製作、送達的「詳細書面裁定」,只是為了能讓徐先生更詳細知道理由而已,完全不影響管收的合法性。
2. 行政機關的內部注意事項,不能綁住法院:
律師拿行政機關的「辦理注意事項」主張法院必須先發書面裁定才能關人。最高法院直言,行政機關內部的聯繫要點或注意事項如果跟《行政執行法》的規定不符,對法院根本沒有拘束力。
3. 看守所附設管收所,完全沒問題:
臺北看守所本來就有附設專門的「管收所」,且看守所已經函覆將徐先生與其他刑事被告「分開配房」、隔離收容,並沒有違反規定。至於執行細節有沒有瑕疵,那是看守所執行層面的問題,並不影響法院裁定管收的合法性。
結局與啟示
最高法院最終維持原裁定,徐先生想利用程序漏洞逃避管收的算盤徹底落空,必須乖乖在管收所待滿3個月,或者選擇把隱匿的財產拿出來清償稅款。
這個案例給了所有「惡意欠稅大戶」一個極為嚴肅的警惕:
1.別想靠轉移財產避稅:
一旦被查出惡意隱匿或處分財產,行政執行署隨時會向法院聲請管收。
2.當庭宣示即刻關人:
管收裁定講求時效,法官當庭開口宣示並簽發管收票,當場就會被解送看守所,別想利用「等書面正本」的空檔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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