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違停拒檢撞傷警、無照騎士調解又未履約!法官認態度不誠判刑7月,為何沒能獲輕判?】
2026-09-07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135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三項第1款規定:「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 判決主文:
李○○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李○○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3時4分許,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因違規停放在○○市○○區○○○路與○○○路○段口,適執行取締酒駕勤務之○○市政府○○局○○分局民族路派出所警員○○○見狀前往稽查,惟李○○竟基於妨害公務及傷害之犯意,逕自騎乘上開機車朝警員○○○衝撞,並加速逃離,致○○○因此受有左膝擦挫傷及左手挫傷等傷害,且妨害○○○公務之執行。
(二)、法院判斷:
1.被告李○○於偵查之供述、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2.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之證述、職務報告1份。
3.○○○○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
4.警員秘錄器光碟及影像截圖4張、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第1項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
2.按行為人倘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以強暴行為,因而致公務員受有普通傷害,除行為人另有傷害之犯意,另論以傷害罪外,應為加重妨害公務罪所吸收,無再論以傷害罪之餘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648號判決意旨參照)。
3.查本案被告騎車離去過程中,雖致告訴人即警員○○○受有傷害,然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加速駛離是要去找朋友,沒有要衝撞的意思,也沒有意識到會撞到警方等語,且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另有傷害之犯意,是認告訴人○○○所受傷勢,係被告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以強暴行為之當然結果,應為該罪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尚涉犯傷害罪嫌並與前開加重妨害公務罪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尚有誤會,附此敘明。
4.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自陳恐其無照駕駛遭警查獲,而於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率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衝撞方式妨害警員依法執行職務,過程中致告訴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勢,所為破壞國家公權力執行之尊嚴與威信,罔顧在場執行職務警員之生命、身體安全,實應嚴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雖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然未依約履行調解條件,足見犯後態度非誠;暨參酌被告無前科素行尚良好、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妨害警員職務執行之程度,及自陳高中復學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跑外送打零工、現與母親同住、須扶養胞弟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參考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1305 號刑事判決】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