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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山阿公為接孫硬闖管制哨,為何暴走砸窗口遭判刑3個月?】
2026-08-26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135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138條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判決主文:
○○○犯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於民國114年12月5日15時20分許,駕駛九人座廂型車欲進入○○○○○○區○○○○○○管制哨內之○○國小接載孫子放學,因未持有車輛通行證,遭○○○○○○○署○○分署○○○工作站技正○○○所管理之○○○○○○○園區內執勤保全人員陳○○攔下,其非但不聽從陳○○之指示換發臨時通行證,逕自將上開車輛駛入管制哨內接孫子,嗣於駛出管制哨時,與陳○○發生口角,○○○因此心生不滿,竟基於妨害公務、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之犯意,返家拿取棒球棍後,旋於同日15時48分許返回上開管制哨,持該棒球棍邊咆哮邊敲擊崗哨樓梯的鐵製扶手,並走向換證窗口,之後使用棒球棍揮擊○○○所保管之換證窗口玻璃,致該玻璃毀損,後又咆哮數句才又駕車離開,已影響公務員執行職務。
(二)、法院判斷:
1.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2.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及證人陳○○於警詢之證述。
3.監視器影像光碟暨影像截圖照片14張、現場照片3張及○○玻璃紗門提供之收據2張。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第138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爰從一重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論處。
2.審酌被告○○○係○○○在地居民,因崗哨人員未予通融其進入管制哨至學校接送孫子,而心生不滿的動機,行為時持棒球棍猛力敲擊崗哨樓梯扶手及換證窗口玻璃,並咆哮大罵,手段粗暴,造成前開玻璃毀損,幸無人受傷,犯後坦承犯行,雖有心賠償,然告訴人無調解意願,並表示不向被告求償,及其自承高中肄業的智識程度、已婚、有小孩,現在與父母、妻兒、孫子同住,職業是在○○○載客導覽的司機,月薪大約新臺幣3、4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嘉簡字第 1095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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