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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割變相解僱幹部?面對資方大威脅,這群勞工如何靠「罷工」反敗為勝!
2026-08-25
故事開端:球場經營不善,公司開始「玩變形」?
故事發生在新北市一家頗具盛名的「XXX高爾夫球場」。這座球場占地廣闊,共有 36 個球洞,原本經營得風風光光,但近年來因為長年虧損,經營層開始苦惱該如何處置。
為了調整架構,資方在民國 110 年發動了一場大改革:他們決定將 36 球洞的球場「切成兩半」,成立了兩家新公司,再把餐飲業務獨立成第三家公司(這就是法律上常見的「企業分割」)。
表面上,公司對外宣稱:「我們分割公司是為了保障大多數人的工作權啊!你看,133 個員工裡面有 107 人不受影響!」但對工會成員來說,事情可沒那麼簡單。
工會發現,資方在分割公司的過程中,挑挑揀揀地「商定留用」,把工會的幹部與核心成員算在「不留用」的名單內,等於直接變相解僱!更巧的是,分割後的每一家新公司,員工數都剛好「低於 30 人」——在台灣法律中,成立企業工會門檻恰好就是 30 人。工會成員質疑:資方這根本是一石二鳥,既清除了眼中訂,又順便把工會給「瓦解」了!
衝突升級:罷工投票引爆「程序爭議」
眼看戰火燒到門口,XXX工會決定起而反抗。工會先是向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雙方談不攏,調解宣告破局。緊接著,工會準備發動最後的武器——罷工與設置罷工糾察線。
然而,要合法罷工可不是隨便喊喊算數,法律規定必須經過「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這時,問題來了:
工會原本有 59 名會員,但在罷工投票前夕,有 15 名會員無故缺席會議。工會早在召開會議前就在 LINE 群組發布警告:「現在是工會生死存亡之秋,無故不到者會被停權!」後來工會也確實依據章程決議將這 15 人「停權」。
等到正式投票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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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算全體 59 人:扣除停權者後,當天有 29 人投下贊成票。29 票沒有超過 59 票的一半(要 30 票才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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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算有投票權的 44 人(59人 - 停權15人):29 票贊成,就順利超過了半數(44人的一半是22人)!
工會認定罷工合法通過!於是在 110 年 5 月 11 日凌晨 3 點 30 分,工會成員們在球場大門口擺放拉線、搭起棚架、手持傳單,展開了持續數日的罷工抗爭,甚至導致原定舉行的高爾夫球賽被迫取消。
資方大反擊:提告求償 613 萬!
球場生意做不成,客戶進不來,賽事又被取消,資方氣壞了!XXX公司直接將工會及參與罷工的 29 名員工告上法院,要求他們連帶賠償公司營業損失 613 萬 8730 元。
資方的三大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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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不合法: 把 15 個缺席會員「停權」不讓他們投票,算總人數的話贊成票根本沒過半,這是一場「非法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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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路鬧事: 工會在門口搭棚架、架設障礙物阻擋人車進出,害球友跟員工進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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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公司賠錢: 因為違法罷工害公司受有幾百萬營業損失,工會跟員工要賠!
法院怎麼判?法官給出的 3 大法律關鍵
這起案件一路打到了最高法院,法院最終頒布了確定判決:資方全面敗訴!工會與員工一毛錢都不用賠!
法官的思考邏輯如下:
1. 關鍵一:「全體過半數」怎麼算?停權的人算不算?
法官認為,法律規定的「全體過半數同意」,是指「當時有權利投票的人」。被工會依章程合法停權的會員,本身就已經沒有表決權了,當然不能算進分母裡。因此,44 人中有 29 人同意,確實已經過半,罷工決議完全合法!
2. 關鍵二:就算投票程序有點小瑕疵,資方可以要賠償嗎?
最高法院特別強調:「罷工投票是工會內部的家務事!」
罷工投票程序是為了確保工會內部的民主精神,屬於內部程序。只要這場罷工的目的、主體與手段是正當的,縱使事後發現內部投票程序有小爭議,也不影響罷工的合法性。資方不能拿工會內部程序有瑕疵為由,來向勞工索賠!
3. 關鍵三:拉糾察線阻擋生意,難道沒有過分嗎?
法官調查現場發現,工會成員只是發傳單、喊口號、在球場外靜坐,並沒有採取暴力手段或脅迫消費者。搭設棚架也是因為夏天天氣炎熱避免曝曬。罷工本來就會「阻礙事業正常運作」,這是憲法保障爭議權的必然結果。
考量到資方過去屢次違反調解協議、企圖解散工會等非友善舉措,工會是為了保護勞工權益才不得不抗爭,並不構成「權利濫用」或「共同侵權」。
法條小知識(《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5 條第 2 項):
「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只要工會是依法進行合法的罷工爭議行為,即使造成公司營業損失,法律也賦予勞工「免賠護身符」!
結語:這判決對我們普通人有甚麼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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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勞工罷工權: 罷工是勞工面對強勢資方時少有的合法武器。如果公司動不動就能用「內部程序瑕疵」或「公司虧損幾百萬」來提告索賠,那沒有勞工敢站出來罷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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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不能拿工會內規做文章: 工會內部如何停權、如何開會,屬於團體自主的範疇,資方不能藉由指手畫腳工會內規來否定罷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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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組不能當作打壓工會的工具: 公司想要透過分割、轉投資來甩掉工會或資遣幹部,在法院眼中都是會被嚴格審查的「不當勞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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