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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每月支付1萬元扶養女兒,為何仍遭求償480萬元?「未認領」真的可以免除生父的扶養義務嗎?】
2026-08-21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084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二)、民法第1089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三)、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四)、民法第1115條第三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五)、民法第1065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六)、民法第1069條前段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
(七)、民法第1069條之1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二、 判決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法第108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第1119條、第11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065條第1項、第1069條前段、第106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則依前揭法條規定,可知非婚生子女需經生父認領、撫育,視為生父之婚生子女後,生父始溯及至出未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倘未經生父認領、撫育,則該等權利義務關係自無從發生。
(二)、經查,聲請人與李○○於92年11月17日結婚,且聲請人之女李○於00年0月00日出生,戶籍登記為李○○之長女,而相對人並未認領李○為婚生子女,可見李○現仍登記為李○○之婚生子女,相對人迄今並未認領李○,縱認相對人為李○之生父而有事實上親子關係,則相對人與李○間尚未建立法律上之父母子女關係,尚無前揭法條所定父母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準用,相對人自不負扶養李○之義務。從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之扶養費用,自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家親聲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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