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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250萬元買「生基」卻遭人種薑,為何法院最後只判賠7384元?生基土地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2026-08-20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二)、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民法第179條前段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四)、土地法第97條第一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五)、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規定:「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所謂土地及建築物之總價額,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建築物價額依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
(六)、土地法第14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法所申報之地價,為法定地價。」。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84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 判決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增強運勢、祈福平安,經風水師○○○之介紹,決定為全家人安置生基,○○○並稱其妻王○○所有系爭土地適合可供安置。又因系爭土地面積不大,原告擔心系爭土地會遭他人闖入或破壞生基,○○○則向原告表示鄰地即○○○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被告,乃○○○之親戚,並會告知被告相關情事云云,雙方遂約定由○○○在系爭土地安置生基及進行相關儀式,原告則以2,500,000元購買系爭土地,上開2,500,000元除買賣土地價金外,尚包含安置生基及進行相關儀式之費用。詎被告未經原告同意,自111年1月末日起在系爭土地種植沙薑,並破壞原告之生基,原告於112年12月13日發現被告上開犯行等情,被告僅承認自111年1月31日起至112年12月13日止占用系爭土地種植沙薑之事實,其餘均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二)、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破壞原告在系爭土地所設置之生基,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在系爭土地所設置生基之損害,並無理由:
1.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再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34號判決意旨參照)。
2.證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依證人上開證言可知,原告買土地是為了要設置生基,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並未包含設置生基費用,被告並不知悉原告在系爭土地設置生基,埋在土中的生基本來就會隨著時間風化損壞,生基沒有修復的問題,是永久性的,可以放著不用理會,生基只要設置就是一輩子,如果生基的甕子破掉或是從土壤中被翻出,功能還存在,證人曾去系爭土地找到三個生基,但沒有破掉。而被告否認損壞原告在系爭土地所設置之生基,原告又未舉證證明被告損壞原告在系爭土地所設置之生基,致原告受有有損害,既無證據證明,原告主張即無可採。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在系爭土地所設置生基之損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原告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利益:
1.按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而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參照)。
2.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被告自111年1月31日起至112年12月13日止占用系爭土地其中面積52平方公尺種植沙薑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復經調閱臺灣○○地方檢察署○○○年度○字第○○○○號竊佔案件偵審卷核閱明確。而被告因犯竊佔罪,經本院於113年10月30日以○○○年度○字第○○○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堪信為真實。則被告占有系爭土地其中面積52平方公尺,未舉證證明其有占用土地之正當權源,自屬無權占有。準此,本件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其中面積52平方公尺,依照上開說明,自屬獲得相當於使用土地租金之不當利益,並致原告受有相同之損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所受利益,於法有據。
3.復按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定有明文。而法定地價,依土地法第148條規定,係土地所有人依該法規定所申報之地價。故土地法第97條所謂之申報價額,即指該土地之申報地價而言。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金額,自應受上揭土地法第97條規定之限制。另基地租金之數額,除以基地申報地價為基礎外,尚須斟酌基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承租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並與鄰地租金相比較,以為決定(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071號判決意旨參照)。
4.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位於○○縣○○鄉,該地段商業不甚發達,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供種植生薑等情,認本件應以占用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較為妥適。查系爭土地111年1月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1,520元,依此計算,被告應給付給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7,384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3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011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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