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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金談不攏爆家庭糾紛,公公動手打傷岳父會面臨什麼刑責? 】
2026-08-19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277條第一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張○○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與○○○(所涉傷害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為親家。緣○○○及其妻李○○於民國113年12月8日晚間6時30分許,在○○市○○區○○街○○○○○號,與張○○及其妻陳○○就子女結婚補辦儀式及聘金問題發生口角,引發張○○不滿,張○○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架住○○○之頸部,雙方發生肢體拉扯過程,又將○○○推向玻璃屏風,致○○○受有頸部挫傷、左肩挫傷、右上臂挫傷、右後背挫傷等傷害。
(二)、法院判斷:
訊據被告張○○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有與告訴人○○○發生拉扯,並有勾住告訴人脖子之動作,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證人李○○及陳○○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部○○醫院診斷證明書、案發當時錄音光碟暨檢察官勘驗筆錄(含譯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2.被告張○○於同一時、地毆打告訴人○○○多下,係侵害同一法益、出於同一目的,在密切接近時地所實施,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皆應認係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應合為包括一傷害行為予以評價。
3.爰審酌被告身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自當知悉人際衝突應依理性平和之方式予以解決,詎不思循此,僅因細故即對告訴人加以暴力傷害,致使告訴人受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傷害,其行為實有不該,又斟酌案發迄今未見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參酌被告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於警詢時所陳述之學歷、經濟與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基簡字第 645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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