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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多年未盡扶養義務,子女可以免扶養嗎?嗜賭父46年沒養家,老了竟要求子女扶養?法院判決揭答案!】
2026-08-11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三)、民法第1118條之1第一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同條第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二、 判決主文:
(一)、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118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為00年0月0日生,現年76歲,於112年、113年僅有薪資所得,總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32,200元、94,900元,名下無財產等節,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核閱屬實,堪認相對人確有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維持自己生活之情形,而有受扶養之必要。
(三)、又相對人與聲請人之母○○○結婚,婚後育有○○○、○○○及聲請人,嗣於69年間離婚後,聲請人由○○○扶養,○○○由祖母扶養,○○○由他人收養等節,亦據本院職權調取兩造及○○○、○○○戶籍資料確認無訛,且相對人於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並未給付扶養費,亦未主動探視、照顧或聯繫,○○○前以此向本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業據本院於115年6月23日以○○○年度○○○字第○○號裁定○○○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20日確定等節。
(四)、本院綜合本件及前開事件卷證資料,認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女,依法本應對相對人負扶養之義務;惟相對人身為聲請人之父,依法對聲請人負有扶養義務,卻自聲請人幼年即未盡其人父責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令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違事理之平,應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免除聲請人之扶養義務。從而,聲請人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家親聲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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