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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公司公告寶物中獎率20%卻不到0.001%?法院判賠,玩家權益如何保障?】
2026-08-10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227條第一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二)、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 判決理由:
(一)、原告前揭主張被告推出系爭遊戲活動公告抽取機率每次均為百分之20,惟原告抽取65次只抽中1次之事實,業據提出對話紀錄截圖及○○市○○○○○○委員會調解筆錄為憑;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民法第2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系爭遊戲活動公告抽取機率為百分之20,惟原告抽取65次只抽中1次,實際上抽取機率僅約百分之0.00082,兩者相差甚距,應認被告有不完全給付之情事。而原告既請求退款,被告自應退還原告支出之抽籤金額共計3,190元,惟因原告抽中一次價值為650元,應自原告得請求被告退款之金額中扣除。是原告得請求被告退款之金額為2,540元,至原告逾上開金額之退款請求,則屬無據。
(三)、又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即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者,以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受損害為限。本件原告所有之遊戲點數受損,係財產法益,並非上開法條規定之人格法益。是原告以所有之遊戲點數受損為由,請求被告賠償名譽及精神損失之精神慰撫金,於法不合,自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5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小字第 543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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