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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挖土機事故釀悲劇!司機填土活埋雇主,判賠247萬為何仍獲緩刑?】
2026-08-10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74條第一項第1款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同條第二項第3款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三)、刑法第75條之1第一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二、 判決主文: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應依附表所示之和解成立內容履行。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財團法人○○縣○○○○基金會(下稱○○○○基金會)將位於○○縣○○鎮○○街○○號之「○○○幼兒園新建工程(○○縣○○鎮○○段○○○○○○○○○地號,下稱本案工程)」營建工程部分,交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承攬施作,土方工程部分則交由○○工程行承攬施作。陳○○為○○工程行之負責人,並僱用勞工即○○○在本案工程操作挖土機為土石回填及整平。於民國113年8月22日11時許,在本案工程,以挖土機從事回填作業時,疏未注意在現場指揮之陳○○因不明原因倒臥於筏基內,仍操作挖土機進行填土作業,導致陳○○因遭土石掩埋而呼吸衰竭死亡。
(二)、法院判斷:
前揭犯罪事實,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並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陳○○之家屬○○○於警詢及偵查中、家屬○○○、○○於偵查中、證人彭○○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鄭○○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夏○○於警詢及偵查中、鄭○○承於警詢、證人何○○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劉○○於偵查中、證人莊○○於偵查中之陳述相符,此外並有○○縣政府○○局○○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大學○○院附設醫院○○○○分院○○醫院病歷資料、○○縣政府○○局現場勘察報告、○○部○○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部○○○○○○署113年12月11日函暨所附重大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現場空拍圖、現場平面圖、現場照片、場勘驗筆錄、施工日誌、○○公司與○○○○基金會之工程合約書等、本院○○○年度○○字第○○○號和解筆錄1份。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忽工作場所作業安全,致使被害人死亡,並使被害人家屬遭受痛失至親之傷痛,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自始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及被害人家屬成立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本案犯罪之情狀、被告違反義務之情節,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現擔任挖土機司機,經濟狀況普通,獨居,離婚,有1個女兒已成年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3.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思慮未周致罹刑典,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且被告已與告訴人○○○及被害人家屬徐○○達成和解,告訴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諒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後段所示,以啟自新。
4.另為督促被告能確實履行其與告訴人○○○等人間之和解條件,以兼顧告訴人○○○等人之權益,認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課予被告於上開緩刑期間依附表與告訴人○○○等人所成立和解內容履行之負擔應為適當,爰併命被告於緩刑期間應依附表和解成立內容履行,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被告若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宣告,附此敘明。
【參考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40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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