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不滿看診後仍疼痛!急診室持刀恐嚇醫師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男子最後判多久?】
2026-08-06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醫療法第106條第三項規定:「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刑法第38條第二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 判決主文:
(一)、○○○犯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二)、扣案之美工刀1支沒收。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於民國114年9月14日13時許,在址設○○市○○區○○路○○號之○○○○醫院,因就診時與醫師發生爭執,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恐嚇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之犯意,持美工刀作勢攻擊在急診室工作區執行醫療業務之醫師黃○○,並恫嚇稱:「可是我手上有刀喔」等語,導致黃○○被迫中斷急診工作,以此方式妨害黃○○執行醫療業務,並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警員接獲報案,於同日13時30分許,在○○○○醫院,當場逮捕○○○,並扣得美工刀1支而查獲。
(二)、法院判斷: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黃○○於警詢時之陳述情節相符,並有○○市受理醫療暴力事件通報單、○○市政府○○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等在卷可稽,及美工刀1支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2.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各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成立想像競合犯,並從一重論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3.爰審酌被告在本案醫院已對其施以診療後,因其身體持續感到疼痛,無視醫療技術本不可能達到就診後隨即康復之事實,因不滿急診醫事人員之診療處置,竟以恐嚇言論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更持刀威嚇醫事人員,造成被害人心生畏懼,亦破壞醫療現場之診療進行,實應非難;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衡以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法益受侵害之程度,以及被告迄今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害等節,兼衡被告之素行,暨其於警詢時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扣案之美工刀1支,為被告所有,且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參考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壢簡字第 2392 號刑事判決】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