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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後還不回台灣?留學澳洲閃兵役男持續神隱,恐面臨更重法律代價?】
2026-07-20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及第7款規定:「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二、 判決主文:
洪○○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洪○○係民國79年生之徵兵及齡男子,原住○○市○○區路○○巷○號○樓之○,明知依法應履行兵役義務,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民國103 年2 月28日經○○部○○署以就學身分核准出境○○後逾期迄今未歸,已逾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 條規定役男出境學士就學最高年限。經○○市○○區公所於114年3月25日函文,催告洪○○應於3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該函文採公示送達,同時併以郵務送達洪○○母親之戶籍地,然催告期限屆至洪○○卻未返國;嗣○○市○○區公所再於114年7月28日函文,通知洪○○應於114年8月19日接受徵兵檢查,該通知函採公示送達,同時併以郵務送達洪○○及其母親戶籍地;惟洪○○於徵兵檢查當日仍未返國至○○○○○醫院報到受檢,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法院判斷:
被告洪○○自103 年2 月28日後即已出境未歸,無法傳喚到庭,又被告前已因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經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判決確定,入出境資料、函文及送達證書、公示催告函文張貼照片、○○市○○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市○○區公所114年7月28日函文暨114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恐嚇取財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2.又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罪,係於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際即已成立,而役齡男子嗣後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實為其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行為之必然結果,而屬其犯罪狀態之繼續,不另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併予敘明。
【參考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簡字第 3409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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