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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人留下疤痕能求償嗎?法官如何認定心理健康受影響?】
2026-07-14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二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二)、民法第190條第一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三)、民法第195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四)、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0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遭被告飼養之系爭犬隻攻擊,致原告身體受傷,並提出○○○○醫院診斷證明書、急診收據、門診收據、○○皮膚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及門診醫療費用收據等件為據。被告不否認上情,及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年度○字第○○○○號刑事案卷核閱無誤。可信,被告因對系爭犬隻疏未施以適當管束,放任犬隻在道路上任意活動,導致原告遭該犬隻咬傷。則原告所受傷害,核與被告之疏失行為,二者間有因果關係,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
(三)、查原告各項賠償之請求,其中支出醫療費用17,424元及就醫交通費用2,700元,經提出相符之醫療收據,並經被告核對後同意賠償,此有11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可參,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17,424元及就醫交通費用2,700元,合計20,124元,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至於兩造有爭執之賠償項目及金額,本院分論如下:
1.未來醫療費用40,000元:
(1)原告主張遭系爭犬隻咬傷,左大腿受創留有疤痕,需實施雷射淡疤療程,經○○○○醫院評估所需費用為4萬元,故請求被告賠償此費用。雖被告質疑原告後續有雷射治療之必要。但本院檢視原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診斷一欄載明「左大腿撕裂傷(狗咬傷,約4公分),疤痕留存」,足徵,原告確因咬傷而遺留疤痕無誤。
(2)本院認原告為未成年人,因系爭傷害,左大腿遺留疤痕,足以影響美觀,易產生自卑而影響心理健康,實施雷射除疤之醫療行為,核屬必要。及上開費用,乃原告配合前往該院治療後,該院依據疤痕情狀,於診斷證明書記載「建議接受雷射淡疤療程6-12個月,預計費用30,000-40,000元。」,顯屬有據。是原告請求賠償未來醫療所需費用4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2.精神慰撫金部分:
(1)查被告因疏未管束飼養之系爭犬隻,導致系爭犬隻攻擊原告,造成原告受有左側大腿撕裂傷,並有多處瘀傷、擦傷之傷害,除受傷部位疼痛,需回診追蹤,造成時間及金錢花費,心理上亦受到相當之驚嚇。
(2)原告現就讀小學,年紀尚小,經本院詢問,自陳至今為止看到狗都還會害怕,可認造成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痛苦,原告就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屬有據。爰審酌原告受傷之經過、傷害程度,本院依職調閱兩造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及兩造陳報之年齡、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及工作情狀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0,000元,應屬公允適當,予以准許。
(五)、小計,本件原告所得請求賠償,依序為醫療費用17,424元、就醫交通費用2,700元、未來醫療費用40,000元、精神慰撫金100,000元,合計160,124元。
(六)、綜上所述,被告疏未管束系爭犬隻,致系爭犬隻攻擊原告,造成原告身體受傷,可認該當不法侵權行為無誤。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60,124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柳營簡易庭 115 年度營簡字第 140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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