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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無權占用乙的土地並在上興建A屋,將A屋出租給知情的丙,試問土地占有人為何人?乙能不能向丙請求不當得利?
2026-07-09
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Q:甲無權占用乙的土地並在上興建A屋,將A屋出租給知情的丙,試問土地占有人為何人?乙能不能向丙請求不當得利?
A: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932號民事裁定:「一、單一建物無權占有他人之土地,非建物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人之建物占有人,為土地之占有人。二、上開建物占有人除為土地善意占有人外,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使用土地之利益予土地所有人。」的見解,此時非建物所有權之建物占有人丙為土地占有人,因為丙是對甲無權占用乙的土地蓋A屋是知情的(惡意占有人),所以乙可以向丙請求不當得利。
這個見解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10號民事判決:「按房屋性質不能脫離土地之占有而存在,倘房屋占有基地無正當權源,則獲有占地利益,致基地所有權人受損者,應對基地所有權人返還使用土地不當得利者,乃房屋所有權人,而非使用人。」有點衝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10號民事判決認為此時乙應向甲(建物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而非向丙(房屋使用人)請求不當得利。所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932號民事裁定作成後,乙是可以向甲、丙都請求不當得利,還是只能向丙請求不當得利,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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