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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晚年討扶養費遭法院打臉?法官認定親情淡薄僅判月領1000元!】
2026-07-09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民法第1118條之1第一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二、 判決主文:
(一)、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減輕為每月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經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親,自堪信為真實。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聲請人年幼時起無正當理由未盡其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等情,業據證人即聲請人母親○○○到庭證稱我與相對人在79年離婚後,相對人沒有來看聲請人。離婚後也沒有給小孩扶養費。是我做手工和打零工兼2份工作扶養聲請人的。離婚前相對人多少有給一些扶養費用。離婚前沒有對小孩嚴重家暴。離婚前相對人有回家,但都很晚回家,重心在外面。我姐夫說沒有收到相對人寄給小孩的扶養費等語明確。
(二)、綜上調查,可見相對人並非全然未負擔聲請人之扶養費用,尚難認相對人未盡扶養義務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故聲請人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屬無據,不應准許。惟依證人○○○上開證述內容,足見相對人對聲請人有未充分盡扶養義務,如令聲請人負擔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之衡平,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人自得請求減輕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
(三)、本院綜合考量扶養義務人之扶養能力、經濟狀況、扶養義務人人數、目前社會經濟狀況與一般國民生活水準、相對人未盡照顧、扶養義務致兩造親子關係薄弱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減輕為每月新臺幣1,000元為適當。
(四)、又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乃法院依職權衡量,不受請求人聲明之拘束,故無庸就聲請人請求內容與本院核定相異部分另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資料來源: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親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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