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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養過一天也算生父?出生隔天被送走,男子怒告棄養能勝訴嗎?】
2026-07-08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二)、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五項第12款規定:「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十二、扶養事件。」。
二、 判決主文:
(一)、聲請人對相對人所負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之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雖立法者基於其本質上有賴法官職權裁量而有迅速、妥適判斷之必要,於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將之列為戊類之家事非訟事件。惟因當事人就相對人之扶養請求權存否及聲請人有無得請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之事由,利害對立而有訟爭性,故本質上具有訴訟事件之特性而屬真正訟爭事件,仍應依其事件類型之特性、需求,於審理時交錯適用訴訟與非訟法理,為實質之調查及認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200號裁定參照),是該等事件應有訴訟法理即既判力及爭點效之適用。
(二)、查相對人係已成年之聲請人之父。又相對人前主張聲請人對其負有扶養義務,請求聲請人給付扶養費,聲請人則抗辯相對人無正當理由,對其未盡扶養義務,認應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經本院以○○○年度○○○字第○○○號裁定認聲請人對於不能維持生活之相對人有扶養義務,且相對人確無正當理由,對聲請人未盡扶養義務,認應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
(三)、而本件雖為家事非訟事件,然本質上既為訟爭事件,應認有民事訴訟法關於既判力及爭點效之適用,業據前述,是有關聲請人對相對人是否有扶養義務,及其扶養義務是否應予免除等事實,於前案審理時已係重要爭點,並經兩造實質攻防,本院自應受前案事件認定結果之拘束,不得再為相異之判斷,應認聲請人上開主張可採。
(四)、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規定,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資料來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 1004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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