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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購屋合約後想反悔,我會損失什麼?
雅琳在房仲的熱情推銷下,興奮地簽下了購屋要約書,付了十萬元定金。回家後越想越不對勁,覺得這間房子問題太多,而且貸款可能核不下來,想要反悔。朋友說「定金付了就沒了」,她不確定是不是真的,還是有什麼辦法可以拿回一部分……
定金的法律性質(民法第249條)
依《民法》第249條,定金的效力如下: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抵作價款。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即「沒收定金」)。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定金。
因此,若買方單純因「後悔」或「不想買了」而違約,定金通常無法取回。
貸款未核准的特別條款
實務上,購屋要約書或買賣契約常訂有「貸款條件不成就得解除契約」之條款。若買方已盡力申請貸款,但因銀行核貸金額不足(通常設定門檻,如核貸成數未達八成),買方得據此解除契約,並取回定金。
簽約前務必確認契約中是否有此「貸款條款」,若無則應要求加入,以保障自身權益。
解除契約的損失範圍
若不符合法定或約定之解除條件,買方片面解約須承擔以下損失:
・定金沒收:最常見的違約代價。
・違約金:若契約另訂有違約金條款(通常為成交價的某一比例,如5%至15%),賣方得請求給付,但法院得依民法第252條酌減過高之違約金。
・損害賠償:若賣方因買方違約遭受額外損失(如重新降價出售),得依民法第216條請求賠償。
五天審閱期的保護
依內政部公告之「不動產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或新成屋)享有至少五天的契約審閱期,於審閱期內得撤回購屋意思表示,無須負擔違約責任。中古屋透過仲介購買,雖不一定適用,但仍可要求仲介給予合理審閱時間。
具體可行步驟
① 先仔細閱讀合約:確認是否有貸款條款、解約條件及違約金規定。
② 若在審閱期內(預售屋或新成屋五天內),立即以書面撤回購屋意思,可取回定金。
③ 若貸款核准金額不足,蒐集銀行核貸通知書,依合約之貸款條款主張解除契約並取回定金。
④ 若不符合上述情形,評估繼續履約是否比違約損失更划算;若決定違約,與賣方協商減少定金沒收或違約金金額。
⑤ 若違約金明顯過高(超過成交金額15%以上),可向法院主張酌減(民法第252條)。
鍾若琪律師觀點
購屋後悔,是不動產買賣中最讓人兩難的處境。一方面是巨額的定金和違約金壓力,另一方面是繼續履約可能帶來更大的財務風險。在我代理的購屋糾紛案件中,最常見的情況是:買方在情緒冷靜後才發現合約條件對自己不利,但已過了可以免費反悔的時機。
這裡有一個核心觀念必須建立:購屋決定的時間壓力往往是業者製造的,而不是真實存在的。「現在不簽就沒了」、「這個價格只有今天」,是銷售話術,不是事實。在任何重大財務決策上,充分的審閱時間是你的基本權利。
針對違約金過高的問題,民法第252條賦予法院酌減過高違約金的職權,但要啟動這個機制,仍須透過訴訟。我在此給購屋者的核心建議是:簽約前花時間審閱遠比事後打官司省錢省力。五天的審閱期、一次律師諮詢,往往就能避免日後數十萬的損失。
個案情況不同,建議向 鍾若琪律師 進行個別諮詢![]()
鍾若琪律師擅長處理桃園、台北、新北、新竹地區之不動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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