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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有瑕疵的房屋(如漏水),可以要求賠償嗎?
志偉存了十年的錢,終於買下人生第一間房子。搬進去的第一個梅雨季,天花板開始滲水,臥室牆角出現大片黴斑,抓漏師傅說這是老問題,至少漏了好幾年。志偉找上賣方,對方卻說:「買賣前你自己看過了,現在說漏水是你的事。」志偉不知道,法律對於賣方隱匿瑕疵的行為,有著非常嚴格的規範……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4條)
依《民法》第354條,出賣人對於買賣標的物,應擔保其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應擔保其具有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房屋漏水若屬出賣人已知或應知之瑕疵,不論買賣契約是否有「現況交屋」條款,出賣人仍應負擔保責任。
買方的救濟選擇(民法第359條)
發現房屋瑕疵,買方依民法第359條可選擇:
・解除契約:瑕疵重大致無法達到買賣目的,可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
・請求減少價金:依瑕疵程度請求減少相應之買賣價款。
・請求損害賠償:出賣人明知瑕疵而故意不告知者,買方另可依民法第360條請求損害賠償(含修繕費用及其他損失)。
「現況交屋」條款的效力限制
買賣契約中常見「現況交屋、買方已知悉屋況」等條款,但此類條款並非萬能免責盾牌:
・若出賣人明知瑕疵而故意不告知,依民法第366條,上述免責約定無效。
・依消費者保護法(若向建商購買新成屋),定型化契約中不得有排除瑕疵擔保責任之條款(消保法第11條之1)。
瑕疵擔保的請求時效
依《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之瑕疵擔保,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應於發現瑕疵後六個月內為之。因此,發現漏水等瑕疵後,務必盡快行動,蒐集證據並發函通知賣方,以免逾期喪失請求權。
具體可行步驟
① 發現漏水等瑕疵後立即拍照、錄影存證,並請抓漏或室內設計師出具書面鑑定報告,載明瑕疵原因及估計修繕費用。
② 在六個月時效內,以存證信函通知賣方,主張瑕疵擔保責任,要求修繕、減價或賠償。
③ 向不動產仲介申訴(若透過仲介購買),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仲介亦負有告知義務。
④ 協商不成,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⑤ 若漏水涉及公共管線或鄰居樓上問題,另循管委會或調解途徑處理。
鍾若琪律師觀點
房屋瑕疵擔保糾紛,是不動產案件中金額往往最大、情感上也最讓買方受傷的類型。畢竟購屋對多數人而言是一生一次的重大投資,發現漏水或其他隱藏瑕疵時的衝擊,不只是金錢上的損失,更是信任的破滅。
我在實務上觀察到,「現況交屋」四個字,是賣方最常用來規避瑕疵責任的武器。但我必須明確告訴每一位購屋者:現況交屋條款並非萬能的免責盾牌。民法第366條明確規定,若出賣人明知瑕疵而故意不告知,相關免責約定無效。問題的關鍵,往往在於能否舉證賣方「明知」瑕疵。
在這裡,專業人士的鑑定報告就顯得格外重要。一份由建築師或結構技師出具的書面鑑定,載明漏水問題的成因及年代推斷,是主張賣方明知瑕疵最有力的間接證據。六個月的請求時效更是必須把握,發現瑕疵後應立即保全證據、委任律師,不要因為想「給賣方機會處理」而錯失時效。
鍾若琪律師擅長處理桃園、台北、新北、新竹地區之不動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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