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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帳戶借人竟背685萬賠償?法院為何不採信男子「替死鬼」說法?】
2026-06-25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法第185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民法第213條第一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二、 判決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51,200元。
三、 判決理由:
(一)、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卷宗核查無誤;被告對於原告遭詐欺集團詐騙始匯款6,851,200元至系爭帳戶之事實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2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將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作為詐騙原告之匯款帳戶,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雖非實際對原告行使詐術之人,惟其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係對詐欺集團詐騙原告之行為提供助力,且使詐欺集團隱匿犯罪所得,自應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與該詐欺集團成員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受詐騙之金額6,851,200元,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判決如其聲明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649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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