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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安非他命後駕車有多危險?毒駕會面臨什麼刑責?男子吸食安非他命遭判4個月徒刑!】
2026-06-22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185條之3第一項第3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二、 判決主文:
陳○○犯尿液所含毒品達○○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部分,另案偵辦)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晚間6時許,在○○市○○區○○街○○號之○○公園附近某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後,仍基於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年月10日某時許,駕駛自用小客車,自○○市○○區不詳地點上路,於翌(11)日凌晨1時55分許,行經○○市○○區○○○路○段與○○街口時,為警攔查,並扣得摻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支氣管擴張器(毛重:26.88克,淨重微量無法磅秤)1支,復得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濃度3,08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22,600ng/mL)陽性反應,已逾○○院公告之濃度值,始悉上情。
(二)、法院判斷:
1.被告陳○○於警詢時之供述。
2.○○○○○○○○○○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2月3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鑑定人結文、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3.○○市政府○○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查獲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市政府○○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自願受採集唾液同意書、警察機關運用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執法紀錄表、查獲及檢驗照片3張。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影響,施用毒品後駕車對一般道路往來之公眾具有高度危險性,卻不恪遵法令,於本件服用毒品後,仍率然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所為誠不足取,自應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幸未肇事致生實害,再衡以被告犯罪之情節,其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等生活狀況,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交簡字第 865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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