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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受害者不敢騎機車能拿多少賠償?求償10萬只判賠2萬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2026-06-16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二)、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 判決理由:
(一)、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亦承認其於系爭事故之過失傷害行為,經本案刑事判決確定,對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之事實無意見,且被告上開業經本案刑事判決判處拘役50日及緩刑2年,是原告之上開主張,自堪信實;至被告辯稱「原告請求之慰撫金金額過高,合理之金額應為1萬元」等語。
(三)、本院審酌本件侵權行為事件乃因被告之過失行為,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且原告亦自陳其迄今均畏懼騎乘機車,亦懼怕機車身旁駛過,造成外出困擾,顯見對被告所造成之生理及心理之影響應屬非輕;而被告係擔任總務工作,月薪約3萬出頭,是經綜合考量上述諸情,認原告請求慰撫金應以2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
(四)、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基小字第 401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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