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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內恐嚇醫護人員有多嚴重?男子一句狠話換來刑責?】
2026-06-15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醫療法第10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驗光生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二)、醫療法第106條第三項規定:「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馮○○犯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馮○○(原名:馮○○)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11時50分許,在○○市○○區○○○○○○○○○號○○○○○○○○○○○○醫院(下稱○○○○醫院)○樓○○○○號病房內,見其躺於○○○○○床之祖母點滴注射完畢且發生逆流情形,乃按鈴請求協助,惟因見護理師○○○進入病房時優先處理同房其他較危急之○○○○○床病患,竟心生不滿,明知○○○為○○○○醫院執行醫療業務之護理師,仍基於恐嚇、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在上開病房內,以臺語「你家就不要死人」、「你就不要下班」等語恫嚇○○○,致○○○心生畏懼,並足以妨害其醫療業務之執行。嗣於同日12時37分許,護理師○○○接獲馮○○投訴,至上開病房了解過程,馮○○見○○○未一同隨○○○出現,明知○○○為○○○○醫院執行醫療業務之護理師,仍接續前開恐嚇、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以「我要殺她(指○○○)」、「刀子勒?我的刀子勒?」等語,隨後○○○再將此事轉告○○○,致○○○心生畏懼,而不敢靠近馮○○所待之病房,妨害○○○醫療業務之執行。嗣經○○○、○○○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法院判斷: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馮○○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案發當時之錄音譯文、勘驗筆錄、○○市受理醫療暴力案件通報單、○○市政府○○局○○分局○○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按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以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前開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為本罪之構成要件。考究本罪之立法目的,係為維護醫療環境與保障醫事人員執行業務之安全,以提高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因而在刑法傷害罪、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等罪名外,另予以成立獨立之罪名,則本罪之保護法益,側重於保障醫療業務之執行順暢,屬社會法益性質,並兼及保障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時之身體完整性與意思形成、決定之自由。
2.查告訴人○○○、○○○均為○○○○○○○○○○○○醫院護理師,其等均為醫療法第10條第1項所定之醫事人員,而被告以附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恫嚇言詞,使告訴人○○○、○○○心生畏懼,並妨害告訴人○○○、○○○執行醫療業務,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3.被告先後於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時間,在同一地點,先以言詞恫嚇告訴人○○○、○○○,其上開所為各該舉止,均係基於單一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發生,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空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4.被告以包括之一行為恫嚇告訴人○○○、○○○,並妨害告訴人○○○、○○○執行醫療業務,而同時構成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等2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1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5.爰審酌被告以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言詞、舉止妨害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損害醫病關係,所為殊值非難,且被告之上開言詞、舉止除妨害告訴人○○○、○○○執行醫療業務外,亦使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懼,而侵害其等之自由法益,侵害程度非輕,且被告於調解期日經合法通知,無故不到庭,顯然無理賠之意願,並考量被告坦認犯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其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基準,以資警惕。
【參考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4212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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